蔚知享 规定&新问题——《商标法》修正案剖析

关键词:业界 新商家 阿里安全

适用行业:原创产品卖家

适用卖家规模:星级、钻级、冠级

伴随着昨天一纸主席令的颁布,《商标法》的条款修改终于尘埃落定,修改后的条款已于今年11月1日正式实施。

一、商标注册必须要以使用为前提

相关条文修改如下(加粗内容为修改或新增内容):

1、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2、将第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

“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3、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4、将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5、将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

“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的”。

6、在第六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

“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

以上修改的条款主要针对第四条中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从这点可以看出,本次修改商标法的主要目的在于规范商标注册,防止企业和个人囤积商标,造成商标资源的浪费。

目前商标注册申请的官方费用为300元一个,而市场上销售的已注册商标平均价格在1到2万之间,低则几千。以售价15000元的商标为例,如成功卖出,扣除注册成本和公证费,利润接近50倍!所以早在很多年前就诞生了这么一门生意:企业或个人安坐家中,通过各种起名神器、搜索引擎、词典,引经据典、博古通今,最后绞尽脑汁、费尽心思地想出一个又一个名字拿来注册商标。

这些名字在日后很长的时间内都只会躺在各商标交易机构的交易列表中,只有少数“幸运儿”会被企业或个人看中,实际运用到具体的产品或服务中。所以,当你煞费苦心想出一个好听易记有内涵的名字,兴高采烈地在查询系统中检索时,突然发现已经被他人注册了。

其实早在去年,商标局就曾对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天递交的5000多件商标注册申请做出了驳回决定,理由是:申请人将商标作为牟利手段,大量申请注册商标,对我国商标制度的健康运行造成极大破坏,有悖商标法“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的立法宗旨,严重妨碍了市场主体的正常经营活动,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不利于经济健康发展。这次更是通过修改《商标法》,从法律的角度坚决禁止“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

同时,本次《商标法》的修改也明确了代理机构的应尽义务:明知委托人申请的商标注册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不得接受委托!此外,还明确了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处罚规定。

但是,随着本次《商标法》的修改,也有几个问题随之而来。企业或个人申请商标注册,应该如何确定“不以使用为目的”?是否需要提交使用证据?这对于商标审查人员来说是一个不小的挑战。针对这个问题,可能更多的需要官方和社会公众后期的监督,通过异议或无效宣告来阻止这些恶意申请商标成功注册。或许也可以参考某些国家,强制要求商标所有人在一段时间内必须向商标局提交使用证据,以此证明该商标是有一直使用的。

另外,商标所有人通常会在相同或近似的类别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以此来防止被别人“傍名牌”或抢注。这些商标被称为防御性商标,一般不会实际使用,那是否也会被驳回或无效呢?根据新修改的《商标法》,只有“恶意”申请的商标注册,才会被驳回或无效。所以,如果申请人是以防御性为目的注册商标的,不应该认定为“恶意”,商标局应该准予注册。

二、增加侵犯商标权的赔偿数额

相关条文修改如下(加粗内容为新增或修改内容):

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对比旧的条款,新条款把赔偿数额的上限调整为“五倍”和“五百万元”,明显加重了处罚力度。而新增加的两款,也明确了对假冒商标产品可进行销毁,并且禁止假冒商标产品在去掉商标标识后继续在市场上销售。这些改变表明了国家对于商标保护力度不断加大,坚决维护健康公平的市场秩序。

结语:这次商标法的修改终于告一段落,但这只是一个新的开始,相信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围绕着商标注册、商标侵权等问题肯定会层出不穷。作为企业和个人,必须根据新的法规及时适应新环境带来的新变化,从而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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