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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政策规则] 关于禁发“问题地图”的规则生效公告
作者:肖钦 2020-02-11 12:02尊敬的商家:
您好!
为清理“问题地图”及其衍生品,规范平台信息发布,确保发布的商品及信息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京东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京东开放平台禁发商品及信息管理规范》、《京东开放平台禁发商品及信息规范解读》进行修订,在平台售卖地图及其衍生品必须上传“审图号”信息。
我国现行的地图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2015年,国务院颁布了《地图管理条例》,确立了地图审核制度,其中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地图审核制定。向社会公开的地图,应当报送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2017年新修订的《测绘法》中,第三十八条规定:“地图的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及更新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地图内容表示、地图审核的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
《北京市测绘条例》也对地图送审作了具体要求,其中第四十二条规定:“出版、印刷或者展示未出版的本市各种地图的,应当按照规定送审试制样图一式二份。”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属于出版物的,应当在版权页标注审图号;没有版权页的,应当在适当位置标注审图号。属于互联网地图服务的,应当在地图页面左下角标注审图号。
根据现行规定,需要经过相关部门审批的地图产品及附着地图地形的产品,包含但不限于地图产品、电子地图、户外广告登载地图、展览展示使用的地图、附着地图图形的玩具和服饰等。请平台全部售卖地图及其衍生品的商家展开自查自检,上传地图“审图号”信息。
为了方便商家开展自查工作,可参考“北京规划自然资源”发布的“正确表示版图,依法送审地图”https://mp.weixin.qq.com/s/MZCjVCyp8IOKA0aO6D1qDw,整顿违规商品,避免发布违禁品及相关信息。
规则调整部分于2020年1月9日修订,于2020年1月16日生效,请知悉,谢谢!
【修订内容】
京东开放平台禁发商品及信息管理规范
调整前 |
调整后 |
(十) 未经允许违反国家行政法规或不适合交易的商品 |
(十) 未经允许违反国家行政法规或不适合交易的商品 |
京东开放平台禁发商品及信息规范解读
修订前 |
修订后 |
(三)反动等破坏性信息类 |
(三)反动等破坏性信息类 |
规则链接:https://rule.jd.com/rule/ruleDetail.action?ruleId=2495
https://rule.jd.com/rule/ruleDetail.action?ruleId=2527
如您有任何问题或建议,欢迎随时联系我们,规则邮箱:guize@j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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