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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女员工事件反转(阿里女员工事件反转微信)
栏目:淘宝 时间:2024-04-21 03:11“阿里女员工案”一审宣判,如何理解“无认罪、悔罪表现”?
就是他认为自己没有犯罪,坚决不认可阿里这个女员工对他的指控。如果看他法庭上的表现,自然没有减刑的可能性。一审的判决已经下来了,不过看这家人的态度,反应不是一般激烈,肯定准备要上诉。并且太太坚持认为自己的丈夫是无辜的,想要上诉可以理解,没有必要在网上说。话说这件事情上,太太的这个表现,也是可以理解。不过有网友直呼,不是一家人不进一家门。如果丈夫真的有罪的话,影响的问题太多了。夫妻本身是一体,无论如何也要让丈夫无罪释放,就像当初的董璇那个案子一样。太太已经在媒体上多次发声,为自己丈夫发声,这种事应该用合法手段。如果试图利用舆论的压力,试图推翻这个结果,似乎并不现实。但是这件事情大家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被告坚决不肯认罪,甚至还多次公开发声。,得自己没有做错什么。但是法院判决肯定以证据为主,不是你不认罪,就能够认定你没有罪。当然如果是认罪或者悔罪的话,法院在判决的时候可能会从轻发落,这种也是有可能的,只不过这个案子的被告似乎坚持不认罪。外界更多的看法是,如果认为你老公没有罪的话,最好是拿出证据来。不是空荡荡的喊着我老公无罪,否则的话法院也不会采纳。阿里女员工这个案子,外界一直感觉牵扯到一些敏感话题,究竟是否有罪,倍受争议。现在关于这种案子,大家更多的是保持一个客观冷静的态度来看见这件事情。毕竟之前可是上过当那个律师那个案子,相信很多人都很清楚,没有想到女方撒谎,直接来了一个大反转。阿里女员工这个案子,因为牵扯风波很大,法院在审理的时候肯定也是十分的慎重。如果认为自己 罪,最好找到证据,否则别扯淡。
这指的就是这个人没有后悔的表现,而且也不认自己的罪名,这种做法是特别不好的。
无认罪悔罪表现是法院审判时的酌定情节,主要影响的是量刑,不是定罪,法院称法律不会放纵一个坏人,也不会冤枉一个好人。
阿里女员工在醉酒之后被同事猥亵,现在法庭已经判其猥亵罪,或有期徒刑一年。因为他在犯罪之后没有认罪和悔罪的表现。
这指的就是这个人没有后悔的表现,而且也不认自己的罪名,这种做法是特别不好的。
无认罪悔罪表现是法院审判时的酌定情节,主要影响的是量刑,不是定罪,法院称法律不会放纵一个坏人,也不会冤枉一个好人。
阿里女员工在醉酒之后被同事猥亵,现在法庭已经判其猥亵罪,或有期徒刑一年。因为他在犯罪之后没有认罪和悔罪的表现。

阿里女员工事件再起波澜:原阿里副总裁起诉受害员工周女士
阿里性侵门,2021年引爆网络暑期档的大事件,原本以为最后以“王某文被治安拘留15日”收场了。哪知进入3个月过去了,还能有新进展,事件细节进一步公开。这个瓜,越吃越有味道了。据新闻媒体报道,近日原阿里巴巴集团副总裁、同城零售事业群总裁李永和(花名“老鼎”),起诉了性侵门事件中的当事人周女士(花名“新月”)。李永和要求周女士在全国性网站首页显著位置连续15日书面向原告赔礼道歉,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索赔人民币1元。目前法院已受理该案件。看到这里,大家可能都会和我一样有一个疑问:周女士控诉王某文对其性侵,这位副总裁又闹哪一出?难道他也参与了?要搞清楚这件事,我们还得回顾一下整个案件。8月7日晚上:网上突然爆出视频,周女士大闹阿里食堂,散发传单,大声控诉其上级王某文借出差的机会对其性侵,并声称相关领导老鼎、丁冬、悦尔、九戎、阿甘知情却不处理。8月9日凌晨:同城零售事业群总裁李永和和HRG徐昆引咎辞职,阿里巴巴首席人力资源官童文红记过处分,涉嫌男员工被辞退,永不录用,其是否存在违法行为,警方正在调查取证。就在事情一边倒的时候,事件却出现了逆转。这件事到底是周女士主动的,还是王某文和张某趁人之危,还是双方酒后乱性,现在还未可知,毕竟张某还在拘留,这个案件还没有最终的结果。但是至少这三个家庭已经毁了,周女士还没等来她的正义,王某文失去了工作,张某还在等待,而阿里也损失了两员大将。李永和在起诉书中提到,8月2日周女士向公司管理层举报王某文对其强奸,并提出三点诉求,同时也向济南警方报案(案件发生于7月26日晚):1.休假调整2.心理医生介入3.3日内开除王某文且永不录用接到周女士举报,公司第一时间成立工作组,采取了包括“紧急召回相关涉事当事人、分别了解事实,跨部门协同通报企业廉政合规部及法务,积极联系警方取证等方式,对该事件进行了及时介入和调查”。经过初步了解,工作组同意了周女士第一点和第二点的诉求。至于第三点,周女士和王某文的描述相差太大,工作组认为应该由公安部门调查后,再做进一步处理。之后的几天里,工作组每天都与周女士沟通,听取她的反馈。但是到了8月6日,周女士大闹食堂,声称“阿里高管曲一强奸猥亵女下属,老鼎、丁冬、悦尔、九戎、阿甘知情却不处理,请求公司还我公道”。并在传单中多次提及领导层存在“敷衍和拖延”等表述。周女士表示,因为之前的案件,经过浙江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诊断,自己得了重度抑郁症,目前正在接受治疗。关于李永和的起诉,她表示了自己的两点看法:1.自己没有侵犯李永和的名誉权,根据法律规定,自己的人身权利受到涉嫌犯罪行为侵害,依法向公司投诉举报,不构成所谓侵害名誉权;2.李永和因为工作过错被公司要求引咎辞职是公司的管理行为,李永和也认可并且提出辞职,没有提出异议,配合了公司管理。基于这两点,周女士说:“不能因为我们向某个部门反映问题,相关负责人受到处理就归咎于反映问题的人,这是基本的日常逻辑。”至于这起案例,周女士已经委托给律师办理,是否出庭应诉,将会根据案件情况而定。要说李永和近10年来可谓是平步青云,顺风顺水:2011年加入京东,任副总裁;2014年任京东商城首席运营官COO;2018年6月加入阿里,做CEO张勇的助理;2018年11月,任天猫超市事业群总裁;2021年7月,兼任阿里巴巴本地生活事业群总裁。2021年8月,引咎辞职。谁曾想,在自己更上一层楼时,会突然杀出这么一件事,直接葬送了自己的前途。李永和冤不冤?确实有点冤。但是李永和是成年人,是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管是他真的引咎辞职,还是被公司高层逼着引咎辞职,如果觉得冤枉,为什么当时不坚持己见?为什么不主张自己的正义?既然当时认了这件事,现在跳出来是“欺软怕硬”?再说回8月6日之前,李永和在诉状中大篇幅地描述了接到举报当天的情况,却将之后4天用“每日一次反馈及沟通”一笔带过。大家都是混迹职场的,谁也别把别人当傻子。主动跟进是反馈沟通,敷衍打官腔也是反馈沟通。如果都如李永和诉状说得那样,工作组这么积极办事。周女士用得着豁出自己的名节,把事闹大吗?阿里又用得着“挥泪斩马谡”吗?看着事件逐渐平息,王某文也“出来了”,老李现在反咬得了严重抑郁症的周女士一口,真是名誉扫地。

“阿里事件”反转又反转,这次律师来聊点不一样的
9月6日晚间,相关检察院通告称:经依法审查,犯罪嫌疑人王某文实施的强制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同时,相关公安局发布《情况通报》:依法对王某文终止侦查,并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王某文作出治安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决定。阿里公司对此回应:事实已经澄清,司法已有定论。看似本事件已尘埃落定,然而网友们的讨论热情依旧不减。确实,这个事情太具有话题性了,一名网友说:女员工报案男领导强奸,结果不构成刑事犯罪;女员工未报案张某,结果张某被逮捕。在本文中,我不讨论相关的法律知识点,比如关于强制猥亵罪相关的条文注释、配套规定、立案标准、指导案例等内容,大家可参看《刑法全厚细(第六版)》第902页-907页。我想讨论一下网友热议的内容。粗略来看,网友们热议的话题比较集中,但是观点较为分散。我注意到相关讨论阵营各有各的理由,相互之间较难说服对方。这可能的原因是,缺乏较好的说服工具。对此,我发现在一些优秀的民商事案件裁判文书中,我们不仅能看到有价值的裁判规则,还能看到很多优秀的法律说理内容。这些内容逻辑清晰,蕴含着法律人客观、全面、细致、严谨的思考,是极好的说服工具。在本文中,我归纳了几个比较热门的争议问题,尝试给大家提供一点说服对方、说服自己的思路。一些网友说案情反转了,女员工可能构成诬告陷害。对此热议,我注意到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6期钟永玉与王光、林荣达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有这样一段论述:“由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就应当在如下意义上理解,即符合这些规定所列条件的,执行异议能够成立;不满足这些规定所列条件的,异议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的请求也未必不成立。是否成立,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异议人所主张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效力以及被执行人对执行标的的权利作出比较后综合判断,从而确定异议人的权利是否能够排除执行。”将此法律逻辑运用到本事件之中,可以是:符合《刑法》相关规定的,犯罪成立,不符合《刑法》相关犯罪构成要件的,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层面的违法未必不成立。事实证明,那个男领导得到了顶格的相关违法(非犯罪)处罚。一些网友认为,女员工在男领导的违法事实中或存在过错。对于本事件中各方到底孰是孰非,我不做任何分析。我注意到一些媒体报道的标题隐含了一些倾向性的立场——“‘阿里事件’男主角踏上回家路,辩护律师:无罪结果与其妻子努力密切相关”。本文立场中立,仅尝试通过案例来给大家提供一些思路。案情简介2014年11月22日,新浪网 财经 频道“新股日历”栏目发布了标题为“24日7只新股网上发行顶格申购需122.98万”的文章。该文章正文中记载的“凯发电气(300407)申购代码002724,为错误信息,正确申购代码为300407。2014年11月24日10:50分起至13:23分,原告登录证券网上交易系统,陆续卖出几支股票筹得资金128万余元用于申购新股。原告按照涉案网页记载的“凯发电气”申购代码输入002724,系统跳出股票名称“海洋王”,但原告未能注意,确认后误购入了18500股“海洋王”。之后“海洋王”股价趋势一直往下跌,原告被迫低价卖出损失较重,故其选择提起诉讼,要求新浪网赔偿损失28万余元及利息。裁判结果本案经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案号:(2016)浙0106民初3437号,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案号:(2017)浙01民终2481号,最终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案号:(2018)浙民申1584号,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在《人民法院案例选》第147辑中有本案的案例精析:“本案中,徐剑锋购入股票、发送申诉邮件、截屏保存案涉网页等行为的时间节点相互衔接,且申购相应股票的资金走向又与该文章所载当日申购股票的顺序及金额相对应,可以据此判断徐剑锋购买代码"002724" 股票,确实受到了新浪网 财经 频道发布文章的影响。但是这种影响仅持续到徐剑锋申购股票时输入代码、点击确认之前。紧接着因徐剑锋在申购股票过程中未尽到注意义务,确认购入“海洋王“股票而阻断。新浪公司网页所载文章中的错误代码并不构成徐剑锋申购、交易具体哪一只股票的充分条件。加之,股票投资属于自负盈亏的投资行为,徐剑锋购买“海洋王”股票后,知道买错、明知走低而没有尽快卖出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其买入后持有“海洋王”股票的主动性,其后造成的财产损失,与新浪公司登载错误股票代码当然不存在因果关系。”将此法律逻辑运用到本事件之中,可以是:“即使男领导的违法行为受到过女员工的一些影响,因为男领导始终具有自主选择权,这种影响仅持续到男领导选择着手之前,紧接着因男领导自身因素而阻断。女员工的(若有)过错并不构成男领导可以实施违法行为的充分条件。加之,在此类犯罪中男性与女性所处的地位天然不同,男性具有主动性和主导性,再加之该男领导是具有一定知识储备和 社会 地位的成年人,知道自己有家庭、明知此行为涉嫌违法,仍然选择多次“进入女员工房间”,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其违法的主动性,其后的违法事实与女员工当然不存在因果关系。”一些网友认为,男领导想占便宜结果把全部弄的一团糟,他老婆先是一致对外,后面矛头将对内,大概是要离婚。有句话说:“看得破,忍不过,想得到,做不来。”这大概就是复杂的人性。律师见过一些案件,里边的当事人都是悔不当初,“如果当时能够忍住诱惑,那该多好啊。” 那么,我们就来尝试讨论一下,如何才能让人真正忍得住。对此, 历史 上的儒家、佛教、心理学等都已经有了充分的讨论,但是,大概没有一个法律人用法律专业知识来说一说。今天,我就来试一试。民商法专业领域的律师经常提及“注意义务”这一法律概念,比如在前面那个案例中,“紧接着因徐剑锋在申购股票过程中未尽到注意义务……” 所以,法律人能想到的办法之一,大概是关于注意义务的。首先,我发现注意义务因人而异。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在宏观层面,大领导与小老百姓的注意义务并不相同。其次,我发现注意义务因事而异。比如,在微观层面,大领导在一些小事上,注意义务可以调低,小老百姓在一些大事上,注意义务要调高。你或许会说干嘛这么复杂,采用“一力降十会”,一直保持高度的注意不就好了。这样当然没问题,但是这可能并不现实,因为注意力大概是一种有限的资源。所以,我们不需要时刻高度注意,我们仅需要保持“合理的”注意义务即可,这便需要进行复杂的调配,这里或许就要说到另外一个法律概念——“适当性义务”。《九民纪要》规定的适当性义务的大概意思是:适当性义务是指卖方机构在向金融消费者推介、销售金融产品以及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必须履行的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等义务。承担适当性义务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金融消费者能够在充分了解相关金融产品、投资活动的性质及风险的基础上作出自主决定,并承受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在推介、销售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和提供高风险等级金融服务领域,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是“卖者尽责”的主要内容,也是“买者自负”的前提和基础。将此法律逻辑运用到阿里事件中,可以是:男领导在当时必须履行的是了解自己、了解环境、将适当的注意力和意志力给适合的事情与人。目的是为了确保自己能够充分了解自己行为性质和风险,进而作出自主决定,并承受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在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况下,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是在当时保持“对自己负责”的主要内容,也是“承担后果”的前提和基础。最后,因为律师已经习惯于极其复杂精细的智力劳动,我们尚有余力来讨论一个更深入的问题——如何区分前述的大事与小事。我看到过网上一个段子,新娘对新郎说,“以后大事你做主,小事我做主”,新娘还说“另外,大事仅包括诸如决定发动阿富汗战争、美国总统选举等。”同样道理,对于一些不谨慎的人,所有的“大事”都可以当成“小事”。法律人的工作就是要在比较困难的情况下,仍然让事情清晰且明确。接下来我就来说一说,如何用细致严谨的法律分析来做相关的界定和规范。以下是一段关于商标销售者注意义务的法律分析。其中的精细度和颗粒度,或能让我们一起来参悟。“实际上,根据法律规定,销售者承担的举证责任是“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至于其主观是否善意,则可以依据商品本身的信息,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综合判定。具体考量的因素如下:(1)商品本身的信息。首先,应当考量商品是否具有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编码,这些内容是商品流通的最基本信息,如果一件产品连这些基本信息都不具备,原则上不予认定销售者主观为善意。其次,若一件商品(包装盒未密封)出现上述情况,一般应当认定销售者疏于检查,未尽到基本的审查义务。(2)原告提交的证据,一般包括:第一,商标的知名度。商标的知名度越高,销售者知晓该商标的可能性就越大,其所负的注意义务也就越高。第二,被告合理的进货和销售价格。第三,原告是否有向被告发送过律师函。一般而言,被告在接到律师函后,其主观状态就至少能被推定为“可能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此时其应当及时暂停该行为,视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第四,被告是否曾经是原告的经销商。如果是,那么被告对原告的商品必然有一定的了解,具备一定的区分手段,其若再主张“不知道”,就要有更高的证明标准。第五,被告是否有因同种侵权行为被起诉或者行政处罚的经历。同理,如果被告有被起诉过,那么其对该商品的了解亦应大于一般的销售者,且其在进货的过程中应当保持更加谨慎的态度。(3)被告的证据,一般包括:第一,关于货源的凭证。被诉侵权商品是来源于正规的企业还是无经营资质的个人上门推销。通常而言,无经营资质的个人上门推销无法保障商品的品质,无法追踪商品的源头,该商品涉及侵权的可能性就越高,被告便有更高的注意义务。第二,被告的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这里需要区分是日杂超市还是专营店,是一般的小超市还是成规模的连锁超市,是刚经营不久还是已经有较长的从商经历,对于后者,应当负有更高的举证义务。第三,商品本身的证明材料,如有无商标注册证、产品检验报告等。”近期,我写了一篇《“丈夫有错无罪”?律师看阿里事件:化繁为简的法律思维,我学到了!》讨论的是化繁为简。其实,面对复杂的问题,我们也可以用简单的办法来处置。比如,面对诸如“便宜不占白不占” 的诱惑,有些朴实的人始终相信一句古话 “便宜不占、热闹不看”;有信仰的人则始终相信“享福就是消福,吃苦就是了苦”。法律人则选择相信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凡“好事”总要付出代价。如果我们真的相信这些,那么问题就很简单了,“照章办事”即可。如果仍然心存侥幸、想要灵活处事的,那还得再想想其他办法。根据我的职业经验,至少要记住一句话:不要轻易挑战人性,不要让自己处于Hard模式下去“做题”。我举个例子,记得有一个朋友曾问我,你吃素食的也不喝酒,如果在一个酒池肉林、杯觥交错的饭桌上,你会如何应对,你会有啥想法,你会有啥不方便吗?这个问题很复杂,但是我的答案很简单:“我大概不会去。”同样道理,有人问我,年轻女子在深夜独自去酒吧该如何保护自身安全?这个问题也很复杂,我的答案也很简单:“不要去,在家睡觉就是最安全。”

“阿里女员工案”二审维持了原判,这起案件究竟有怎样的警示作用呢?
阿里公司女职员被强迫性骚扰一案因案件的复杂原因引起了各方的广泛注意,经过初审,原审法庭发现,张某在2月27号晚上参加宴会时认识了这位阿里女职员,并趁着该女店员喝醉了,在酒吧的柜台和房间中对其进行了非礼。第二日上午,张某在该名女性入住的宾馆房间再次对该名女性进行了非礼,经一审判决,张某被判入狱1年。在一审宣判之后,张某对其不敬,也没有任何忏悔的行为,提出了上诉,但在二审时,法庭仍保持了对张某的定罪。张某被控有强迫猥亵罪,和强奸罪一样,都属于侵害女性自主选择权的罪行,但是,强制性猥亵是一种为了达到或者达到某种程度,通过非性行为来达到某种程度。猥亵行为可以是男性和女性,也可能是同性恋。对强迫、侮辱女性的,依法判处五年以上的监禁。该案因张某不肯认罪,被判入狱一年六个月,算是比较轻微的了。而且,强迫性骚扰的罪名很难定罪,没有任何的视频,没有任何的目击者,想要确定两个人在私人的房间里做了些什么,就必须要看他们的证词,而且,他们的证词并不可靠,这也是案件迟迟没有结案的最主要的因素。总的来说,这件事情给了我们一个非常大的警醒作用,那就是千万不要做一个违法犯罪的人,特别是要尊重女性,不能够用任何手段去侮辱女性和猥亵。其实在这个社会当中,女性是比较弱势的一个群体,这点我们都知道,所以对于女性方面我们要做的是尊重和爱护。一旦我们做出了违背道德的事情,那么等待我们的也将是最严厉的法律制裁,从这件事情就可以看得出来,猥亵其实可以从另外一个方面来讲,稍微过分的话会被认定为强奸未遂,那罪名就是很大的了。
提高了大家对这个事情的认识,不要去做这样的事情,不满足自己的快乐去做。
这起案件是告诉所有的男性都不应该去猥亵女性,应该尊重女性,女性要拿起法律的武器。
让人觉得不可以这样的,这样的做法就是错误的,让其他的员工更好的记住。
提高了大家对这个事情的认识,不要去做这样的事情,不满足自己的快乐去做。
这起案件是告诉所有的男性都不应该去猥亵女性,应该尊重女性,女性要拿起法律的武器。
让人觉得不可以这样的,这样的做法就是错误的,让其他的员工更好的记住。

阿里女员工侵害事件陷入罗生门,不断说谎背后,是击穿的人性底线
前段时间阿里女员工食堂举报其领导在出差途中酒店猥亵强奸自己事件,在网络上面引起全网热议,而这件事情,因为 社会 影响实在是是恶劣,这位所谓的曲一高管已经出事之后不久已经被公司辞退。 而关于阿里的破冰文化,还有所谓的段子文化,也在网上开始传得沸沸扬扬,然而随着亚朵酒店的证词和猥亵他人妻子的网上发言,还有其周边人的陈述,究竟是女子主动勾引?还是真的其领导猥亵强奸了自己,一切都变得扑朔迷离起来。整个事情其实比较简单,就是女下属本该在休假的时间段,却被领导在各个群里面狂轰滥炸,要求其主动陪同自己前往山东见客户,而且在自己明确表示了自己不太方便的情况下,依旧是强迫其前往。而这次的酒局则是阿里巴巴海鲜大河济南华联超市签约后的商务晚宴,而这位女员工周某是该项目阿里方的主要负责人,在整个事件中,涉嫌猥亵的张某,也并不是华联方的负责人,而是临时被华联超市方面叫过去陪酒的。而阿里女员工控诉的则是在酒局期间,自己被华联方面的所谓周某不断灌酒,而且在灌酒过程中,不断地猥亵自己,之后自己彻底被灌醉,被自己的领导送回酒店之后,领导先后四次出入自己房间,对自己进行了威胁强奸。之后的女子在回公司多方上诉无果的情况下,之后在阿里食堂举牌,最终这件事情成为全网焦点,可是随着事情的深挖,越来越多的疑点却开始爆料出来,首先是女子刚开始并不想报警,或者说并没有下定决心。而是在其丈夫一再的催促下,最后才选择报警,所以这位女员工最终报警和去公司食堂,可以说都是其老公在背后强力支持,并不代表其本身内心的真实想法,此外在事件调查中,发现当天晚上其实参加晚宴的有两个女性。整个席间并没有任何灌酒和对应的劝酒情况,而且张某也否认自己猥亵所谓周女士,之后事件的主角曲一(该女子直属领导)妻子在网上发声,在当晚其丈夫送这位周女士回酒店途中。这位所谓的周女在出租车上面,一直主动漏报,乱摸和亲吻自己的丈夫,而且这件事情,自己已经和华联方面的陈某丽得到了证实,自己丈夫身上留下了这位女员工的唇印几天未曾消散,在房间的时候女子再次勾引自己的老公。所购买的避孕套也是女子主动要求购买,最后自己的丈夫突然惊醒,才及时停止了相应的行为,最后一次进入这位阿里女员工房间的时候,也是在微信视频的情况下才进入的,这一点阿里的胡某鹏也可以作证。可以说,从女子在网上控诉自己的领导猥亵自己,之后在阿里的食堂举牌维权,时至今日,已经整整过去了快要20天,可是整个事件却显得越来越扑朔迷离起来,为了还原事情真相,警方甚至对于这位周女士用到了测谎仪。整个事情陷入了罗生门,从最早的网上一片倒地同情这位周女士,到现在网络质疑其本身的动机,再到其本身是否有被猥亵强奸,或者说话是否属实,还是反咬一口,甚至是故意勾引,可以说网友议论纷纷。可以说,本身很多女性在被猥亵,强奸的过程中,她们作为受害者,应该被我们所同情,对于犯罪分子和凶手,还有哪些伪君子,我们更不应该心慈手软,可以如果整个事件其实就是一个局呢?比如说之前的吴亦凡和都美竹事件,或者说最近的网上火爆的肖女士举报湖南卫视主持人钱枫事件,都是如此,很多女性本身也想利用自己的身体优势,利用自己的性别特点,然后用强奸猥亵威胁男方,最终达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也就是说,其实在当初发生关系的时候,她本人是愿意的,甚至是主动迎合的,甚至是主动配合,让男方逐渐入套,然后在这个过程中,自己保留好所有的证据,包括聊天记录,开房记录,甚至是发生关系的各种照片。她们早已拍好了一切,然后保留好了一切证据,然后就等着男方上钩,甚至等到男方发现的时候,早已是困在其中,最后只能任凭女方拿捏,这个时候,不管女方多么的狮子大开口或者索要金钱和利益,那么最后男方只能吃哑巴亏。要么我就直接报警,甚至发动网络舆论,让你身败名裂,我有聊天记录,还有开房证明,此外我还有各种现场照片,如果在能够套话或者留下一些证据,无疑则进一步坐实男方猥亵甚至强奸的事实。在整个过程中,女方完全占据主动性,如果说在自己主动勾引或者男方未上钩之前,女方还处于弱势的话,那么一旦男方上钩,发生了肢体接触,那么女方就完全处于主动了,此时对于男方任意拿捏,可不要太简单。而且只要证据在手,自己就可以一直索取,要钱,要利益,要各种好处,甚至在此时可以和男方以男女朋友,暧昧的关系一直维持着,可是一旦男方后面不再履行承诺,或者对自己冷淡,自己则会立马反诬对方强奸,猥亵自己。可以说这个套路,简直是不要玩得太熟练,我们不是心理阴暗,而是一件又一件的套路背后,事情的反转令人寒心,很多女性的心机更令人感觉可怕,不断谎言和欺骗的背后,不过是让男性入套,最后成为自己拿捏的玩具罢了。也许是时代实在是发展太快,在如今的这个 社会 ,很多女性将所谓的贞操,还有自身的自尊感,早已经抛之脑后,而自身身体的脆弱和身体性别的优势,反而成为了其可以利用起来的武器。甚至她们很好地利用了自己的性别特点,最终将所谓的猥亵,强奸,拿捏得恰到好处,利用男性本身的弱点和劣势,然后用自己女性的特点,最终实现男性的成功入套,然后在这个过程中学会收集所有的证据。然后在最后的过程中,反咬一口,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户,这次的阿里女员工控诉事件,还有上次的都美竹事件,甚至是最近刚刚发生的湖南卫视主持人被控诉强奸事件,加上后续的一些爆料。都不得不让人去怀疑整个事情似乎只是女方在不断做局而已,而回归到这次阿里女职工事件,那么最终的结果如何,大概率就是其实其直属领导和这位华联同事,肯定都有一定的猥亵事实,但是是不是真的强奸,我觉得有太大的悬念。此外从多方面的证据证明,女方很多陈述方面存在矛盾,而且从亚朵酒店的供词可以看出来,女的在很多方面在夸大和撒谎,而且如果其领导妻子的控诉属实,那么整个事件,似乎更像是这个女性所做的一个局而已。目的只是为了让所谓的两个男性入套而已,而且最关键的是自己的直属领导曲一,最后能够利用其男性的弱点,成功进入自己已经步入的大网当中,最终实现其利益,金钱或者公司地位的快速上升。可以说一次又一次的事件背后,我们对于人性的底线,已经不敢再去直视,也许是如今的 社会 太过于复杂,也许是人心过于险恶,一次又一次的反转背后,我们真的看腻了,也实在是感觉累了。 很多女性早已学会了在这种暧昧当中,为自己的猎物准备好了天罗地网,最终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一旦所求无法满足,最终就会反咬一口,将男性置于绝地,所谓的强奸猥亵,是不是,谁知道呢?说不说还不是在她们身上,你觉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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