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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事件反转(阿里事件反转最冤枉的是HRG)
栏目:淘宝 时间:2023-06-29 21:57“阿里事件”反转又反转,这次律师来聊点不一样的
9月6日晚间,相关检察院通告称:经依法审查,犯罪嫌疑人王某文实施的强制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同时,相关公安局发布《情况通报》:依法对王某文终止侦查,并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王某文作出治安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决定。阿里公司对此回应:事实已经澄清,司法已有定论。看似本事件已尘埃落定,然而网友们的讨论热情依旧不减。确实,这个事情太具有话题性了,一名网友说:女员工报案男领导强奸,结果不构成刑事犯罪;女员工未报案张某,结果张某被逮捕。在本文中,我不讨论相关的法律知识点,比如关于强制猥亵罪相关的条文注释、配套规定、立案标准、指导案例等内容,大家可参看《刑法全厚细(第六版)》第902页-907页。我想讨论一下网友热议的内容。粗略来看,网友们热议的话题比较集中,但是观点较为分散。我注意到相关讨论阵营各有各的理由,相互之间较难说服对方。这可能的原因是,缺乏较好的说服工具。对此,我发现在一些优秀的民商事案件裁判文书中,我们不仅能看到有价值的裁判规则,还能看到很多优秀的法律说理内容。这些内容逻辑清晰,蕴含着法律人客观、全面、细致、严谨的思考,是极好的说服工具。在本文中,我归纳了几个比较热门的争议问题,尝试给大家提供一点说服对方、说服自己的思路。一些网友说案情反转了,女员工可能构成诬告陷害。对此热议,我注意到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6期钟永玉与王光、林荣达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有这样一段论述:“由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就应当在如下意义上理解,即符合这些规定所列条件的,执行异议能够成立;不满足这些规定所列条件的,异议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的请求也未必不成立。是否成立,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异议人所主张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效力以及被执行人对执行标的的权利作出比较后综合判断,从而确定异议人的权利是否能够排除执行。”将此法律逻辑运用到本事件之中,可以是:符合《刑法》相关规定的,犯罪成立,不符合《刑法》相关犯罪构成要件的,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层面的违法未必不成立。事实证明,那个男领导得到了顶格的相关违法(非犯罪)处罚。一些网友认为,女员工在男领导的违法事实中或存在过错。对于本事件中各方到底孰是孰非,我不做任何分析。我注意到一些媒体报道的标题隐含了一些倾向性的立场——“‘阿里事件’男主角踏上回家路,辩护律师:无罪结果与其妻子努力密切相关”。本文立场中立,仅尝试通过案例来给大家提供一些思路。案情简介2014年11月22日,新浪网 财经 频道“新股日历”栏目发布了标题为“24日7只新股网上发行顶格申购需122.98万”的文章。该文章正文中记载的“凯发电气(300407)申购代码002724,为错误信息,正确申购代码为300407。2014年11月24日10:50分起至13:23分,原告登录证券网上交易系统,陆续卖出几支股票筹得资金128万余元用于申购新股。原告按照涉案网页记载的“凯发电气”申购代码输入002724,系统跳出股票名称“海洋王”,但原告未能注意,确认后误购入了18500股“海洋王”。之后“海洋王”股价趋势一直往下跌,原告被迫低价卖出损失较重,故其选择提起诉讼,要求新浪网赔偿损失28万余元及利息。裁判结果本案经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案号:(2016)浙0106民初3437号,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案号:(2017)浙01民终2481号,最终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案号:(2018)浙民申1584号,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在《人民法院案例选》第147辑中有本案的案例精析:“本案中,徐剑锋购入股票、发送申诉邮件、截屏保存案涉网页等行为的时间节点相互衔接,且申购相应股票的资金走向又与该文章所载当日申购股票的顺序及金额相对应,可以据此判断徐剑锋购买代码"002724" 股票,确实受到了新浪网 财经 频道发布文章的影响。但是这种影响仅持续到徐剑锋申购股票时输入代码、点击确认之前。紧接着因徐剑锋在申购股票过程中未尽到注意义务,确认购入“海洋王“股票而阻断。新浪公司网页所载文章中的错误代码并不构成徐剑锋申购、交易具体哪一只股票的充分条件。加之,股票投资属于自负盈亏的投资行为,徐剑锋购买“海洋王”股票后,知道买错、明知走低而没有尽快卖出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其买入后持有“海洋王”股票的主动性,其后造成的财产损失,与新浪公司登载错误股票代码当然不存在因果关系。”将此法律逻辑运用到本事件之中,可以是:“即使男领导的违法行为受到过女员工的一些影响,因为男领导始终具有自主选择权,这种影响仅持续到男领导选择着手之前,紧接着因男领导自身因素而阻断。女员工的(若有)过错并不构成男领导可以实施违法行为的充分条件。加之,在此类犯罪中男性与女性所处的地位天然不同,男性具有主动性和主导性,再加之该男领导是具有一定知识储备和 社会 地位的成年人,知道自己有家庭、明知此行为涉嫌违法,仍然选择多次“进入女员工房间”,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其违法的主动性,其后的违法事实与女员工当然不存在因果关系。”一些网友认为,男领导想占便宜结果把全部弄的一团糟,他老婆先是一致对外,后面矛头将对内,大概是要离婚。有句话说:“看得破,忍不过,想得到,做不来。”这大概就是复杂的人性。律师见过一些案件,里边的当事人都是悔不当初,“如果当时能够忍住诱惑,那该多好啊。” 那么,我们就来尝试讨论一下,如何才能让人真正忍得住。对此, 历史 上的儒家、佛教、心理学等都已经有了充分的讨论,但是,大概没有一个法律人用法律专业知识来说一说。今天,我就来试一试。民商法专业领域的律师经常提及“注意义务”这一法律概念,比如在前面那个案例中,“紧接着因徐剑锋在申购股票过程中未尽到注意义务……” 所以,法律人能想到的办法之一,大概是关于注意义务的。首先,我发现注意义务因人而异。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在宏观层面,大领导与小老百姓的注意义务并不相同。其次,我发现注意义务因事而异。比如,在微观层面,大领导在一些小事上,注意义务可以调低,小老百姓在一些大事上,注意义务要调高。你或许会说干嘛这么复杂,采用“一力降十会”,一直保持高度的注意不就好了。这样当然没问题,但是这可能并不现实,因为注意力大概是一种有限的资源。所以,我们不需要时刻高度注意,我们仅需要保持“合理的”注意义务即可,这便需要进行复杂的调配,这里或许就要说到另外一个法律概念——“适当性义务”。《九民纪要》规定的适当性义务的大概意思是:适当性义务是指卖方机构在向金融消费者推介、销售金融产品以及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必须履行的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等义务。承担适当性义务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金融消费者能够在充分了解相关金融产品、投资活动的性质及风险的基础上作出自主决定,并承受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在推介、销售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和提供高风险等级金融服务领域,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是“卖者尽责”的主要内容,也是“买者自负”的前提和基础。将此法律逻辑运用到阿里事件中,可以是:男领导在当时必须履行的是了解自己、了解环境、将适当的注意力和意志力给适合的事情与人。目的是为了确保自己能够充分了解自己行为性质和风险,进而作出自主决定,并承受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在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况下,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是在当时保持“对自己负责”的主要内容,也是“承担后果”的前提和基础。最后,因为律师已经习惯于极其复杂精细的智力劳动,我们尚有余力来讨论一个更深入的问题——如何区分前述的大事与小事。我看到过网上一个段子,新娘对新郎说,“以后大事你做主,小事我做主”,新娘还说“另外,大事仅包括诸如决定发动阿富汗战争、美国总统选举等。”同样道理,对于一些不谨慎的人,所有的“大事”都可以当成“小事”。法律人的工作就是要在比较困难的情况下,仍然让事情清晰且明确。接下来我就来说一说,如何用细致严谨的法律分析来做相关的界定和规范。以下是一段关于商标销售者注意义务的法律分析。其中的精细度和颗粒度,或能让我们一起来参悟。“实际上,根据法律规定,销售者承担的举证责任是“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至于其主观是否善意,则可以依据商品本身的信息,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综合判定。具体考量的因素如下:(1)商品本身的信息。首先,应当考量商品是否具有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编码,这些内容是商品流通的最基本信息,如果一件产品连这些基本信息都不具备,原则上不予认定销售者主观为善意。其次,若一件商品(包装盒未密封)出现上述情况,一般应当认定销售者疏于检查,未尽到基本的审查义务。(2)原告提交的证据,一般包括:第一,商标的知名度。商标的知名度越高,销售者知晓该商标的可能性就越大,其所负的注意义务也就越高。第二,被告合理的进货和销售价格。第三,原告是否有向被告发送过律师函。一般而言,被告在接到律师函后,其主观状态就至少能被推定为“可能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此时其应当及时暂停该行为,视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第四,被告是否曾经是原告的经销商。如果是,那么被告对原告的商品必然有一定的了解,具备一定的区分手段,其若再主张“不知道”,就要有更高的证明标准。第五,被告是否有因同种侵权行为被起诉或者行政处罚的经历。同理,如果被告有被起诉过,那么其对该商品的了解亦应大于一般的销售者,且其在进货的过程中应当保持更加谨慎的态度。(3)被告的证据,一般包括:第一,关于货源的凭证。被诉侵权商品是来源于正规的企业还是无经营资质的个人上门推销。通常而言,无经营资质的个人上门推销无法保障商品的品质,无法追踪商品的源头,该商品涉及侵权的可能性就越高,被告便有更高的注意义务。第二,被告的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这里需要区分是日杂超市还是专营店,是一般的小超市还是成规模的连锁超市,是刚经营不久还是已经有较长的从商经历,对于后者,应当负有更高的举证义务。第三,商品本身的证明材料,如有无商标注册证、产品检验报告等。”近期,我写了一篇《“丈夫有错无罪”?律师看阿里事件:化繁为简的法律思维,我学到了!》讨论的是化繁为简。其实,面对复杂的问题,我们也可以用简单的办法来处置。比如,面对诸如“便宜不占白不占” 的诱惑,有些朴实的人始终相信一句古话 “便宜不占、热闹不看”;有信仰的人则始终相信“享福就是消福,吃苦就是了苦”。法律人则选择相信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凡“好事”总要付出代价。如果我们真的相信这些,那么问题就很简单了,“照章办事”即可。如果仍然心存侥幸、想要灵活处事的,那还得再想想其他办法。根据我的职业经验,至少要记住一句话:不要轻易挑战人性,不要让自己处于Hard模式下去“做题”。我举个例子,记得有一个朋友曾问我,你吃素食的也不喝酒,如果在一个酒池肉林、杯觥交错的饭桌上,你会如何应对,你会有啥想法,你会有啥不方便吗?这个问题很复杂,但是我的答案很简单:“我大概不会去。”同样道理,有人问我,年轻女子在深夜独自去酒吧该如何保护自身安全?这个问题也很复杂,我的答案也很简单:“不要去,在家睡觉就是最安全。”

“阿里女员工案”一审宣判,如何理解“无认罪、悔罪表现”?
就是他认为自己没有犯罪,坚决不认可阿里这个女员工对他的指控。如果看他法庭上的表现,自然没有减刑的可能性。一审的判决已经下来了,不过看这家人的态度,反应不是一般激烈,肯定准备要上诉。并且太太坚持认为自己的丈夫是无辜的,想要上诉可以理解,没有必要在网上说。话说这件事情上,太太的这个表现,也是可以理解。不过有网友直呼,不是一家人不进一家门。如果丈夫真的有罪的话,影响的问题太多了。夫妻本身是一体,无论如何也要让丈夫无罪释放,就像当初的董璇那个案子一样。太太已经在媒体上多次发声,为自己丈夫发声,这种事应该用合法手段。如果试图利用舆论的压力,试图推翻这个结果,似乎并不现实。但是这件事情大家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被告坚决不肯认罪,甚至还多次公开发声。,得自己没有做错什么。但是法院判决肯定以证据为主,不是你不认罪,就能够认定你没有罪。当然如果是认罪或者悔罪的话,法院在判决的时候可能会从轻发落,这种也是有可能的,只不过这个案子的被告似乎坚持不认罪。外界更多的看法是,如果认为你老公没有罪的话,最好是拿出证据来。不是空荡荡的喊着我老公无罪,否则的话法院也不会采纳。阿里女员工这个案子,外界一直感觉牵扯到一些敏感话题,究竟是否有罪,倍受争议。现在关于这种案子,大家更多的是保持一个客观冷静的态度来看见这件事情。毕竟之前可是上过当那个律师那个案子,相信很多人都很清楚,没有想到女方撒谎,直接来了一个大反转。阿里女员工这个案子,因为牵扯风波很大,法院在审理的时候肯定也是十分的慎重。如果认为自己 罪,最好找到证据,否则别扯淡。
这指的就是这个人没有后悔的表现,而且也不认自己的罪名,这种做法是特别不好的。
无认罪悔罪表现是法院审判时的酌定情节,主要影响的是量刑,不是定罪,法院称法律不会放纵一个坏人,也不会冤枉一个好人。
阿里女员工在醉酒之后被同事猥亵,现在法庭已经判其猥亵罪,或有期徒刑一年。因为他在犯罪之后没有认罪和悔罪的表现。
这指的就是这个人没有后悔的表现,而且也不认自己的罪名,这种做法是特别不好的。
无认罪悔罪表现是法院审判时的酌定情节,主要影响的是量刑,不是定罪,法院称法律不会放纵一个坏人,也不会冤枉一个好人。
阿里女员工在醉酒之后被同事猥亵,现在法庭已经判其猥亵罪,或有期徒刑一年。因为他在犯罪之后没有认罪和悔罪的表现。

一审判决书全面复盘案件真相,阿里女员工性侵案到底谁在说谎?
根据法院审理和认定后,阿里女员工性侵案在一审判决书中判定被告人张某因趁周某酒醉而对其进行了强制猥亵,此番行为被认定为性侵犯,张某也被判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但是张某的妻子一口咬定自己的丈夫并没有做这种事,并在相关社交平台进行了发声。但事实上无论他人如何辩解,张某确实对周某进行了猥亵行为,这是无可否认的。在互联网时代当中有不少反转新闻事件的发生,有的人是为了牟利,有的人是为了热度,也有的人是为了自己的私欲。我们处在一个法治的社会,做任何事情的度都不能超越法律准绳。在阿里女员工性侵案之中,周某和张某的妻子的证词让许多观众和网友无法辨别真假。女性如何保护自身安全也成为了热门的社会话题,例如2022年唐山打人事件当中,女性的自身安全就受到了极大的威胁。在中国人民在国家当中充当着主人翁的角色,人民的权利受到各种制度绝对的保护。无论是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其他个人权利受到了侵害,我们都应该勇敢地站出来与之对抗。积极地寻求法律援助,勇敢地保护自己。对于国家各个机器部门和各个运行阶层中的腐败和势力来说,我们要积极的举报和打击。我们每个人都要积极懂法守法用法,将法律意识和法律精神时刻牢记在心中。同时小编认为作为网络平台中的一位网民,我们要不断锻炼提高自己辨别是非的能力,不要随波逐流被表象蒙蔽了识别真相的双眼。在这个充满是非的网络当中,每天都会有大量的信息涌入。可能一个人不经意间说的话就会给他人带来极大的心理和生理上的伤害,我们要在行使自己发言权的同时不要忘记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
警方的通报却明确否认了这一点:经调查,没有证据证明有强奸犯罪实施。 张某涉嫌强制猥亵一案中,警方通报还曾表述,为女方联系张某并告知其房间号码,这些细节迅速加速了舆论反转,网友指责周某说谎,夸大其实。 并称避孕套是女子主动要求购买,一时之间,设局说,谎言说,勾引说,受害人周某陷入了舆论漩涡。
双方都有说谎的地方,这位女性确实遭到了猥亵,但是自身的行为也有一些问题。
从审判当中可以看出,应该是被告人在撒谎,毕竟法院已经对这件事情做出了相应的回忆,而且女子也有可能是迫于对方的财力和权力才会隐忍不发,导致这种情况的发生,毕竟这一向都是可能发生的,这也就引发了很多网友的不满。
警方的通报却明确否认了这一点:经调查,没有证据证明有强奸犯罪实施。 张某涉嫌强制猥亵一案中,警方通报还曾表述,为女方联系张某并告知其房间号码,这些细节迅速加速了舆论反转,网友指责周某说谎,夸大其实。 并称避孕套是女子主动要求购买,一时之间,设局说,谎言说,勾引说,受害人周某陷入了舆论漩涡。
双方都有说谎的地方,这位女性确实遭到了猥亵,但是自身的行为也有一些问题。
从审判当中可以看出,应该是被告人在撒谎,毕竟法院已经对这件事情做出了相应的回忆,而且女子也有可能是迫于对方的财力和权力才会隐忍不发,导致这种情况的发生,毕竟这一向都是可能发生的,这也就引发了很多网友的不满。

阿里女员工案被告获刑,其妻称将上诉,此案会出现反转吗?
不会出现反转的。因为案情是非常清晰明了,这不是他妻子说没有事情,就没有事情,加上有视频监控,这么明显事情,不是说上诉就可以反转,可能会加重处罚。01、阿里女员工案被告获刑一年六个月 ,其妻称将上诉。先说,闹得沸沸扬扬的阿里女员工案件公开开庭审理,被告是获刑一年六个月,对于这个结果网友和当事人是喜闻乐见。因为给阿里前女员工一个公道,一个安慰,伤害她的人,终于受到法律严惩。可是被告不服,其妻子也不服,其妻子认为自己老公没有做这样事情,坚持要上诉。我很不明白,这件事都非常清晰明了,他们是怎么做到如此厚脸皮,觉得自己是没有罪。就想问一问他的妻子是否看过视频,就不说其他,身为女性来说,其丈夫行为已经触犯法律,是需要接受法律制裁。02、案件调查非常清楚,不会出现反转可能会加重处罚。很多人都担心这件案件会反转,可是我想说,不会反转的,最多就是加重处罚的,加重刑罚。因为被告的行为,事实是真实存在,视频广大网友都看过,官方也是有存档,这种情况,他们怎么反转?不认罪反而想搞事,官方会让你明白什么叫真正反转。毕竟你真心认罚,法官在量刑会适当。可是你死心不改,不认罪,在绝对事实面前都不认,那妥妥会加重刑罚。人在做,天在看,官方从来不会包庇有罪之人,触犯法律就要接受法律的制裁。03、总结。通过这件事,我们可以看到人性的坏的一面,但是我们也可以看到法律的公正公平。同时,也让我们明白,法律不会偏袒任何一方,只要违法就必须接受处罚的。
我觉得这个案件应该是不会再次出现反转了吧,毕竟根据警方的调查,这位男子确实是构成猥亵罪的,他的机子如果没有非常有力的证据的话,案件应该不会出现反转。
这个案子应该还会出现反转的,毕竟收集到的数据还不是特别丰富,还能够出现反转。
我认为这件事情不会再出现发展了,现在这名员工的罪恶已经被法院进行判刑了,这也就证明他的罪恶事实是真实存在的,只有出现反转性的证据,才会对这名男子的案情起到巨大的帮助。
我觉得这个案件应该是不会再次出现反转了吧,毕竟根据警方的调查,这位男子确实是构成猥亵罪的,他的机子如果没有非常有力的证据的话,案件应该不会出现反转。
这个案子应该还会出现反转的,毕竟收集到的数据还不是特别丰富,还能够出现反转。
我认为这件事情不会再出现发展了,现在这名员工的罪恶已经被法院进行判刑了,这也就证明他的罪恶事实是真实存在的,只有出现反转性的证据,才会对这名男子的案情起到巨大的帮助。

阿里女员工事件再起波澜:原阿里副总裁起诉受害员工周女士
阿里性侵门,2021年引爆网络暑期档的大事件,原本以为最后以“王某文被治安拘留15日”收场了。哪知进入3个月过去了,还能有新进展,事件细节进一步公开。这个瓜,越吃越有味道了。据新闻媒体报道,近日原阿里巴巴集团副总裁、同城零售事业群总裁李永和(花名“老鼎”),起诉了性侵门事件中的当事人周女士(花名“新月”)。李永和要求周女士在全国性网站首页显著位置连续15日书面向原告赔礼道歉,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索赔人民币1元。目前法院已受理该案件。看到这里,大家可能都会和我一样有一个疑问:周女士控诉王某文对其性侵,这位副总裁又闹哪一出?难道他也参与了?要搞清楚这件事,我们还得回顾一下整个案件。8月7日晚上:网上突然爆出视频,周女士大闹阿里食堂,散发传单,大声控诉其上级王某文借出差的机会对其性侵,并声称相关领导老鼎、丁冬、悦尔、九戎、阿甘知情却不处理。8月9日凌晨:同城零售事业群总裁李永和和HRG徐昆引咎辞职,阿里巴巴首席人力资源官童文红记过处分,涉嫌男员工被辞退,永不录用,其是否存在违法行为,警方正在调查取证。就在事情一边倒的时候,事件却出现了逆转。这件事到底是周女士主动的,还是王某文和张某趁人之危,还是双方酒后乱性,现在还未可知,毕竟张某还在拘留,这个案件还没有最终的结果。但是至少这三个家庭已经毁了,周女士还没等来她的正义,王某文失去了工作,张某还在等待,而阿里也损失了两员大将。李永和在起诉书中提到,8月2日周女士向公司管理层举报王某文对其强奸,并提出三点诉求,同时也向济南警方报案(案件发生于7月26日晚):1.休假调整2.心理医生介入3.3日内开除王某文且永不录用接到周女士举报,公司第一时间成立工作组,采取了包括“紧急召回相关涉事当事人、分别了解事实,跨部门协同通报企业廉政合规部及法务,积极联系警方取证等方式,对该事件进行了及时介入和调查”。经过初步了解,工作组同意了周女士第一点和第二点的诉求。至于第三点,周女士和王某文的描述相差太大,工作组认为应该由公安部门调查后,再做进一步处理。之后的几天里,工作组每天都与周女士沟通,听取她的反馈。但是到了8月6日,周女士大闹食堂,声称“阿里高管曲一强奸猥亵女下属,老鼎、丁冬、悦尔、九戎、阿甘知情却不处理,请求公司还我公道”。并在传单中多次提及领导层存在“敷衍和拖延”等表述。周女士表示,因为之前的案件,经过浙江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诊断,自己得了重度抑郁症,目前正在接受治疗。关于李永和的起诉,她表示了自己的两点看法:1.自己没有侵犯李永和的名誉权,根据法律规定,自己的人身权利受到涉嫌犯罪行为侵害,依法向公司投诉举报,不构成所谓侵害名誉权;2.李永和因为工作过错被公司要求引咎辞职是公司的管理行为,李永和也认可并且提出辞职,没有提出异议,配合了公司管理。基于这两点,周女士说:“不能因为我们向某个部门反映问题,相关负责人受到处理就归咎于反映问题的人,这是基本的日常逻辑。”至于这起案例,周女士已经委托给律师办理,是否出庭应诉,将会根据案件情况而定。要说李永和近10年来可谓是平步青云,顺风顺水:2011年加入京东,任副总裁;2014年任京东商城首席运营官COO;2018年6月加入阿里,做CEO张勇的助理;2018年11月,任天猫超市事业群总裁;2021年7月,兼任阿里巴巴本地生活事业群总裁。2021年8月,引咎辞职。谁曾想,在自己更上一层楼时,会突然杀出这么一件事,直接葬送了自己的前途。李永和冤不冤?确实有点冤。但是李永和是成年人,是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管是他真的引咎辞职,还是被公司高层逼着引咎辞职,如果觉得冤枉,为什么当时不坚持己见?为什么不主张自己的正义?既然当时认了这件事,现在跳出来是“欺软怕硬”?再说回8月6日之前,李永和在诉状中大篇幅地描述了接到举报当天的情况,却将之后4天用“每日一次反馈及沟通”一笔带过。大家都是混迹职场的,谁也别把别人当傻子。主动跟进是反馈沟通,敷衍打官腔也是反馈沟通。如果都如李永和诉状说得那样,工作组这么积极办事。周女士用得着豁出自己的名节,把事闹大吗?阿里又用得着“挥泪斩马谡”吗?看着事件逐渐平息,王某文也“出来了”,老李现在反咬得了严重抑郁症的周女士一口,真是名誉扫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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