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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欺骗消费者案例(网购欺骗消费者怎么赔偿)

栏目:淘宝   时间:2023-07-23 16:22

男子9块9网购60瓶混装饮料,拆箱后傻眼了!商家是否涉嫌欺诈消费者?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相信有很多人都有网购的经历,因为很多人认为在网上购物的时候,虽然需要花几天的时间才能够收到货,但是网上的东西相对而言也会比较便宜,在货比三家之后也能够做出一个最好的决定,从而买到最适合的货物。男子9块9网购60瓶混装饮料,拆箱后傻眼了!商家是否涉嫌欺诈消费者?很多网友在看到这样一个新闻的时候,都觉得哭笑不得,因为男子在买商品的时候,很有可能没有看清楚商品的详情页,并且认为自己占了大便宜,所以就会兴高采烈的拆开快递,但是没有想到拆开这样一个快递之后,给自己带来的结果实在是让人觉得哭笑不得。男子以为自己花九块九买来了60瓶饮料,就是和普通的饮料完全一样的,但是没有想到购买过来的饮料仅仅只有一个钥匙的大小,而且很有可能里面的液体都是不能够饮用的。如果商家在商品的详情页当中没有对货物的规格进行相关的叙述,那么商家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损失,并且要求商家退款。但是如果商家在商品的详情页当中已经对于货物的规格进行了非常仔细的叙述,顾客一进入商品的详情页就能够看得非常的清楚,那么商家就不需要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而且不存在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在这里需要告诉大家的是,希望大家在网购的过程当中能够擦亮自己的眼睛,因为很多东西在网络上售卖的过程当中都很有可能会存在一些问题。大家在买东西的时候可以货比三家,也可以挑选一段时间再去确定自己最想要的商品,只有这样子才能够保证自己不会出现吃亏上当的情况。
当然是的。这已经严重影响消费者的利益了,并且这明显就不是饮品。
饮料是各种混装饮料没错,60瓶的数量也足够,但就是瓶子的体积有些不太对,每个瓶子的大小甚至不如指甲盖,这样的饮料买来只怕是喝不了的,这些原来都是仿真玩具。
出现了非常严重的欺诈消费者,最后也会得到法律的制裁,当时还回到家里面向自己的老婆炫耀。收到货简直傻眼了。
男子9块9网购60瓶混装饮料,拆箱后傻眼了!商家是否涉嫌欺诈消费者?

西安一消费者网购5元货物被“客服”骗走8万,他究竟遭遇了什么骗局?

西安一消费者网购5元货物被“客服”骗走8万,此人是遭遇了比较常见的网络诈骗。由于此人客服的防备心理比较弱,过于轻信他人的指挥操作,在手机上下载了钓鱼网站,从而导致银行卡内的钱被划走。类似的骗局在中国已经发生多例,市民还是需要提高警惕心理,发生问题以后一定要在官方网页找官方的客服来解决。切记不要在手机上点开不知名的链接,以免手机不小心木马中毒,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在西安有一名消费者,在网络上购买了五元的观音竹。由于他的个人信息已经在网络上泄露,犯罪分子也可以准确无误的说出购买的商品以及家庭电话地址。网络诈骗分子谎称快件已经损坏,消费者只需要在手机上点开链接,根据诈骗分子的指示来进行操作,就可以对消费者补偿几十元。这名消费者还是轻信了网络诈骗分子,按照犯罪分子提供的步骤,输入了手机的验证码,犯罪分子也因此划走了消费者银行卡中的8万元。其实消费者在网购快件发生问题以后,应当及时到官方网页中,询问快件是否遭到了损坏。如果得到的答案是否定的,那必然就不会相信诈骗分子的话语了。消费者也可以向快递公司提供快递单号,让里面的工作人员帮忙查询一下快递是否在正常运输,而不是轻信诈骗分子的言语,才可以有效降低上当的机会。当我们在手机信息上收到不知名的短信链接时,是不建议使用手机打开的。对于手机上必要的功能,可以在官方软件商城下载。由于手机号码已经大范围关联到银行卡,当任何人向我们索要手机验证码时,一定要提高警惕之心,不可以将手机验证码泄露给他人,必要时可报警举报。那么,你认为我们应该如何保证网购安全呢?
遭遇到了冒充客服进行电信诈骗的套路。按照骗子的指示转账,受害人发现后,让继续转账才能拿回之前的钱。受害人发现后,已经为时已晚。
遭遇了电信诈骗,诈骗犯通过盗取客户的资料,假装客服来引导消费者操作,最终将银行卡的钱全部卷走。
据了解,该消费者在网上购买了东西以后,接到一个陌生电话,对方自称是支付克服,询问是否收到了货物,并表示其快递已经丢失,称可以理赔。经过几次拒绝之后,该消费者还是同意了理赔并按照对方的指示进行操作。就在对方一步步的指引下,自己的账号金额都被对方转走了。
西安一消费者网购5元货物被“客服”骗走8万,他究竟遭遇了什么骗局?

未成年人被骗典型案例:网购被骗

2021年3月,事主王某在家中通过同学在微信上认识了一个人,对方自称是卖裙子的,事主加对方微信,对方向其推荐裙子,事主相中裙子后通过识别对方支付宝二维码给对方转裙子钱,事主先后从对方那里购买5条裙子,共给对方付款570元,后对方又以买东西和看病为由,向事主借款2460元,事主分别通过识别对方支付宝二维码和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将钱转给对方,现事主未收到裙子,也联系不上对方,发现被骗,共计损失3030元。 【警官分析】此类案件自2013年底呈现持续高发状态。由于网购人群的日益增多,此案案件的受害群体逐步增多,嫌疑人利用非法渠道获取了事主网购信息,冒充卖家给事主打电话,以重新付款或退款的方式诱骗事主登陆虚假网址填写银行卡信息或直接获取银行卡验证码,导致事主银行账号被盗刷。嫌疑人利用事主对网购程序不是非常了解,对银行卡安全性掌握不重复的漏洞进行诈骗,虽然每次的涉案金额不高,但是累计案件量非常庞大,且案件侦查难度很高,嫌疑人往往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账,将事主资金用于购买充值卡后再利用正规卖卡网站变现,嫌疑人资金归集侦查难度很大。嫌疑人使用的电话往往是网络购买的号码,价格便宜,不用实名且使用很短周期后就抛弃不用,号码变更速度很快。 【警官提示】遇到有卖家电话称需要退款或重新支付,一定要自己登陆官方网站,不要点击所谓店家给予的网址,按照购物网站正规流程操作,一般正常购物网站的程序都是将购物款原路退回事主购物时使用的银行卡或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内,不需要更换退款途径。购物网站的客服电话也要使用网页上预留的客服电话或拨打114查询核实,不要轻信陌生来电或网络搜索出来的电话。银行发送的验证码更是一定要保管妥当,不要轻易外泄,且验证码的使用途径在短信中一般都会注明,仔细阅读短信内容,非内容中所提及的用途肯定不能相信。
未成年人被骗典型案例:网购被骗

李振昌网络购物案件?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鄂01民终239号当事人信息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左右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振业路161号9幢9层A座、D座。法定代表人:赵熠,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敏华,男,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继东,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振昌,男,198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审理经过上诉人上海左右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左右化妆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振昌、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17)鄂0105民初20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原告诉求李振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左右化妆品公司依法退回货款并赔偿货款三倍金额29700元;本案诉讼费由左右化妆品公司承担。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4月8日和4月9日,李振昌通过天猫平台以淘宝名“淋漓特价”在左右化妆品公司名下的“左右家居专营店”购买了如下产品:“宜乐歌活力洗发乳750ml”20瓶,单价158元;“宜乐歌活力洗发乳250ml”20瓶,单价88元、“宜乐歌男士活力洗发乳750ml”20瓶,单价158元、“宜乐歌男士活力洗发乳250ml”20瓶,单价88元。以上洗发水共计80瓶,总价9840元。“宜乐歌活力洗发乳”在网页宣传上称“防脱固发,丰盈发感”、“绿色配方,防脱固发,有效促进头发再生,带来浓密秀发……”、“打造丰盈发感”;“宜乐歌男士活力洗发乳”在网页宣传上称“预防脱发,净化头皮”、“强韧发根,预防脱发……有效滋养头皮,促进头发再生……”、“净化头皮,丰盈秀发”。嗣后,李振昌将所购买的80瓶洗发乳中,除1瓶“宜乐歌活力洗发乳750ml”(价值158元)已被使用外,其余79瓶洗发乳已退还给左右化妆品公司,左右化妆品公司已将80瓶涉案洗发乳价款全额退给李振昌。李振昌认为涉案商品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遂向一审法院起诉。一审另查明:浙江天猫公司系网络购物平台天猫商城的服务提供单位,提供增值电信业务。在李振昌向其提交涉案产品存在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投诉申请后已介入处理,并向李振昌告知涉案产品销售商的真实名称和联系方式。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左右化妆品公司销售涉案商品的行为是否对李振昌构成欺诈。根据左右化妆品公司提供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以及其陈述查明,涉案商品均是普通化妆品,没有获得特殊用途化妆品的批准文号。《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条规定:“生产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育发类化妆品是属于特殊用途化妆品。左右化妆品公司在对涉案商品进行网页宣传时使用“绿色配方,防脱固发,有效促进头发再生,带来浓密秀发……”、“强韧发根,预防脱发……有效滋养头皮,促进头发再生……”等词汇,介绍其具有育发功效,其行为已经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足以让一般消费者对该产品的功效产生误解,导致一般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而购买,已构成对消费者欺诈。李振昌要求三倍赔偿货款的诉讼请求,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鉴于李振昌已使用1瓶价值158元的洗发乳,将剩余79瓶涉案商品退还左右化妆品公司,左右化妆品公司将80瓶涉案商品的价款全额退还给李振昌,故李振昌已使用的该瓶洗发乳金额应在赔偿款内予以抵扣。关于左右化妆品公司提出的李振昌系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商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范围的抗辩理由,因本案李振昌购买涉案产品的数量、金额均符合一般消费者日常使用范围,并无证据证明李振昌系因营利目的而购买,故对此抗辩理由不予采纳。关于左右化妆品公司提出的李振昌知假买假违反诚信的抗辩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精神,在食品药品领域的知假买假行为仍然能够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故对此抗辩理由,亦不予采纳。天猫公司系天猫商城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的规定,天猫公司已提供商家的名称信息,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参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判决:一、左右化妆品公司支付李振昌购买价款三倍赔偿金29520元。扣除多退的货款158元,实际还应支付29362元,此款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李振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1元,由左右化妆品公司负担。此款李振昌已预交,左右化妆品公司应将所负担的诉讼费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李振昌。二审审理期间,左右化妆品公司提交本院关于李振昌同类案件的裁判文书五份,以及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关于李振昌同类案件的搜索结果,拟证明李振昌在本院有同类诉讼14起,在一审法院有同类诉讼68起,在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同类诉讼2起,在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有同类诉讼8起,合计至少有92件同类诉讼,李振昌并非普通消费者。李振昌质证认为,左右化妆品公司搜索的案件与本案无关,不具有关联性,李振昌是正常消费。本院认为,左右化妆品公司提交的裁判文书及搜索结果系公开信息,其内容真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上诉人诉求左右化妆品公司上诉请求: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17)鄂0105民初204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或驳回李振昌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李振昌承担。事实与理由:1.左右化妆品公司在天猫上销售给李振昌的80瓶意大利原装ELGON宜乐歌活力洗发乳均是资质合格、原装进口、手续齐全的合法商品,且在天猫商城合法销售,不存在所谓虚假广告的事实。2.李振昌在左右化妆品公司的网上店铺购买80瓶洗发水后,就故意制造事端、恶意索赔,导致售后纠纷。经阿里巴巴出面调解判定,最终以左右化妆品公司承担货物的来回邮费并退货退款结束此次交易,双方已达成和解且李振昌已自愿放弃三倍赔偿的请求,双方纠纷已实际处理完毕。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对象是消费者,而李振昌并不是真正消法保护的消费者,其本身是经销商或者就是利用消法“知假买假”变相敲诈的职业打假人。李振昌一次性购买80瓶洗发水,洗发水存在保质期或使用期限问题,其购买如此多洗发水不是为了生活需要,且其收货地址是世纪超市,很明显本身是商家以经营或盈利为目的购买商品。如果认定左右化妆品公司存在误导消费者或欺诈行为,但李振昌明知存在虚假广告行为而故意大量购买,其行为本身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李振昌在一审法院存在所谓消费者诉讼达数十起,更加说明其不是消法保护的消费者,左右化妆品公司不存在欺诈。被上诉人答辩李振昌二审答辩认为,左右化妆品公司销售的洗发水不具备特殊化妆品用途而宣传具备特殊用途,构成虚假宣传。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查明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左右化妆品公司应否向李振昌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三倍赔偿责任。本案中,左右化妆品公司销售的宜乐歌洗发乳并非具有特殊用途的化妆品,但该公司在洗发乳的销售页面宣传产品具有防脱固发、促进头发再生等功能,属于夸大宣传,易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但李振昌购买本案商品,其目的并非正常的生活消费,其无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获得三倍赔偿。其一,李振昌一次性购买了80瓶洗发乳,价款共计9840元,其购买数量及金额不符合普通消费者的日常消费习惯。其二,从生效裁判文书查询情况看,李振昌在本院及其他法院有大量同类诉讼,均为购买商品后即诉至法院请求赔偿。本院有理由相信,李振昌大量购买本案商品,其目的并非日常生活消费,而是通过诉讼手段为自身牟利,以获得巨额赔偿。其三,李振昌在购买洗发乳与左右化妆品公司产生争议后,双方已进行退货退款处理,左右化妆品公司将货物价款全额向李振昌退还,李振昌已不存在商品价款的损失。其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涉案商品为洗发乳,不属于食品或药品,对于食药纠纷的特殊保护政策不宜适用于本案。综上所述,左右化妆品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其无需向李振昌承担三倍赔偿责任。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判决结果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17)鄂0105民初2047号民事判决;二、驳回李振昌的诉讼请求。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7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42元,均由李振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合议庭审判长杨玲审判员李行审判员叶欣判决日期二零一八年二月七日书记员书记员陈成
另查明,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以“李振昌”,“毛冉冉”为关键词检索同类案件,湖北省地区有200多件同类诉讼。 这样的消费者并不属于法律所界定的以“生活消费需要”为目的的消费者。买家是通过诉讼手段为自身谋取巨额的经济赔偿。该行为不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有关惩罚性赔偿规定保护。 ????各位商家,以后有这样买家大量购买后向商家勒索谋取金钱为目的,可以参考这个案例
李振昌网络购物案件?

有哪些消费者维权的经典案例?

一、“仅此一天”天天搞 虚假宣传终被罚【案例简介】2016年5月,消费者刘先生在“天猫网”某网店花29.9元购买了一件正在搞“仅此一天”促销活动的窗帘,事后发现该窗帘的宣传页面连续数天使用了“仅此一天”的宣传用语,于是刘先生向绍兴市12315中心投诉。【处理结果】经调查,发现该网店不仅连续使用“仅此一天”的促销宣传用语,且同一规格产品的促销价与平时售价相同。商家与消费者刘先生自行协商,补偿刘先生500元。绍兴市市场监管局袍江分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查处,认定当事人行为构成虚假宣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责令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同时做出罚款3600元的处理。【案例点评】该案中网店虚假广告的销售行为属于典型的消费欺诈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违背了诚信原则,误导了消费者的购买意向,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对该消费欺诈行为启动“诉转案”,从而加大对虚假广告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净化网络消费环境,切实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二、“三无”侵权枕套网上卖 赔偿罚款示惩戒【案例简介】2016年9月,消费者张先生在天猫某旗舰店购买了一件58元的枕头套。货送到后,张先生发现该款枕头套无厂名厂址、成分、洗涤方式等产品标识,遂向该旗舰店所属的柯桥区12315投诉,要求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赔。【处理结果】柯桥区市场监管局12315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向消费者张先生进行了解,并对该网店销售商品进行检查,发现该枕头套确实没有标注厂名厂址、成分和洗涤标识等。经调解,网店同意退货并赔偿消费者500元。同时,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此网店为生产厂家的其中一个批发商,生产厂家是以淘宝网上“一件代发”的模式进行销售(“一件代发”系指批发商负责网上接单后,实际由生产厂家代替该批发商直接向卖家发货的销售模式)。经查,该枕套生产厂家涉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遂启动“诉转案”机制。经过严密的调查,认定该公司的行为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规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枕套、被套,并处罚款人民币28000余元。【案例点评】该案中,枕套生产厂家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误导了消费者的购买意向,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对该消费欺诈行为,按照“新消法”退一赔三规定,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启动“诉转案”,以行政刚性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3月15日,2017年度唐山市工商和市场监管系统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公布。2017年,唐山12315护民生专项行动共受理消费者各类诉求49185件,热线电话数量比2016年上升82.97%,其中咨询40660件,投诉6539件,举报1986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678.95万元。2017年,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进行投诉808件,占投诉总量的12.36%,办结案件808件,办结率为100%;举报181件,占举报总量的9.11%,办结案件181件,办结率为100%。案件一:经营者擅自使用用户信息,手机号被随意办理业务唐山消费者宋某于2016年7月份在滦县某电讯合作营业厅办理了套餐为每月188元的合约机业务。2016年9月份该电讯公司搞活动赠送用户宽带并返120元话费,消费者不想装宽带就没办理宽带手续,仅收到了120元的返费,2016年11月,消费者偶然发现其名下该电讯公司的三个手机号码及自己的个人信息均被电讯公司私自用来给他人办理了宽带业务,而且自己并不认识对方,于是消费者来到唐山市消协投诉该电讯公司,要求电讯公司进行赔偿。唐山市消协受理后,消协工作人员找到该电讯公司的市级公司,经查询发现消费者名下的宽带都是在滦县办理的,于是市消协联合滦县消协共赴滦县电讯合作营业厅调查了解情况。找到营业厅负责人后,该负责人坚称用宋某的手机号给别人办理宽带都是告知过消费者的,并经宋某本人认可的,消协工作人员让其出具有消费者签字认可的装机协议,该负责人则拿不出来,消协工作人员认为该负责人没有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说法,于是对其讲解了《消法》等有关法律条款,指出其侵犯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经过调解,投诉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由该营业厅赔偿消费者各项损失共3500元解决。案件二:买到过期食品反被指责,消协维权依法获赔2017年11月9日,消费者杜女士带着孩子到唐山某商场购物,在超市购买了某品牌的饼干一袋,结账后还未出店门,孩子就迫不及待的打开包装食用,但在食用过程中,孩子表示饼干味道有点怪,杜女士连忙检查,发现饼干的保质期居然已经超期3个多月。杜女士随即找到超市的相关人员反映情况,但反遭指责,说其故意讹诈,杜女士一气之下来到唐山市消协进行投诉。消协受理后,及时与超市有关负责人取得联系了解情况,并组织双方来到消协进行当面调解。经过核实,消费者当时购物后确实没有离开商场,从吃饼干到发现饼干过期这一系列过程都是在商场内发生的,从而可以断定这袋过期的饼干就是在超市购买的,所以消协工作人员认为消费者有权就此事依法向超市进行索赔。超市的有关负责人也表示同意消协的这一结论,随后就超市工作人员之前对消费者的不当指责向杜女士进行了道歉,最终,经过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由经营者赔偿消费者经济损失1000元解决。案件三:美容过敏致纠纷,消协调解助退款消费者赵女士于2014年8月19日在唐山某商场购物时,美容院的销售人员向赵女士介绍美容院刚开业在搞活动,只需要几十元就可以享受保健按摩等服务,赵女士听了后很动心,随即接受美容院的按摩服务,在服务的过程中,美容院的服务人员又不断推荐赵女士购买其它的美容护理项目,于是从2014年8月份开始,消费者陆续在该美容院办理了多种美容护理项目,前后共消费了4千多元,期间一个项目交款一千多元后因为消费者原因无法继续接受服务,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但美容院一直未退,后来又因消费者自身原因停做了一段时间,直到2017年初才再次继续护理,可昨晚护理的当天晚上,赵女士脸部就开始出现红肿并且出现很多红点,随后在药店购买防过敏药涂抹,于第二天一早就找到美容院,美容院负责人看了消费者脸部过敏情况,未给出具体的解决方案,只是让消费者先回去,之后赵女士又多次电话联系美容院要求解决问题,但一直没得到满意答复,于是来到唐山市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消协受理后,及时找到美容院的相关负责人了解核实情况,并组织双方当事人在消协进行了当面调解,赵女士要求退还未做项目的款项,并提出由于不再信任该美容院了,不想再继续做护理了,要求退还其它已做项目剩下的钱,而美容院一方表示未做的项目可以退款,但是已做的项目无法退,只能继续做,双方争执不下,对此消协工作人员就《消法》有关条款,对经营者进行了讲解和劝告,指出美容院的服务导致消费者人身安全受到损害,其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消费者有权要求终止服务并要求退款,最终在消协工作人员有理有据的说服下,美容院的负责人表示愿意接受消协的意见,同意按照消费者的要求退款,使问题圆满解决。案件四:预付卡消费陷阱多,消协调处解争端2017年3月23日消费者袁女士到路北区某商场购物时,被某美容美体店的宣传广告和工作人员的现场讲解所吸引,被邀请进店参加抽奖活动,同时美容美体店还免费为袁女士做了全身按摩。在做按摩的过程中店里的工作人员向袁女士推荐该店的美容美体项目并且称该项目效果好、见效快、无副作用,袁女士听完介绍后支付了16900元,用于全身经络的按摩。但当晚回到家中发现胸前出现红肿、发痒、刺痛等症状,随即到医院诊治被鉴定为接触性皮炎。郭女士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了侵害,找到商家要求退还全部费用,但商家以各种理由拒绝了袁女士的要求,无奈之下袁女士找到了路北区消费者协会寻求帮助。随后,路北区消协又陆续接到同是投诉该店的两位消费者投诉。路北区消协的工作人员对本案高度重视,立即与该店负责人取得联系并核实情况,但经营者拒绝调解。随后工作人员联合该店所在辖区的工商分局,共同对经营者宣讲法律,并言明利害关系,最终经营者同意退还三位消费者的办卡费用。案件五:办卡容易退卡难,消协依法化纠纷消费者张先生于2017年4月初在丰南某健身中心办了一张时效期为两年的健身卡,共花费2180元。办卡时,销售人员告知张先生,健身中心将于2017年5月18日正式营业,在5月18日之前开放的期间去健身,健身中心不会为您开卡也不会产生费用,并承诺在这段时间中发现任何不满意的地方,都可以随时退卡。当张先生5月1日去该健身中心健身时,因健身中心刚刚装修完毕,室内空气弥散着各种装修材料的味道,导致呼吸不顺畅,根本无法健身,便立即找到当时办卡的销售人员协商退卡,但销售人员却不予退卡,理由是张先生办卡时与健身中心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中有一条“口头承诺无效”的条款。销售人员就以此条款为理由拒绝退卡,张先生觉得不合理遂投诉到丰南消协。接到投诉后,消协工作人员详细了解了事情的经过,认为健身中心不予退卡的做法有悖于《消法》中规定的相关条款,并向商家阐明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面对消费者因工作变动、身体不适等特殊情况,商家应合理对待,妥善处理。最终,销售人员认识到了错误性,并愿意为张先生全额退款,张先生也表示很满意。案件六:地暖分水器漏水,消费者获赔13万元2017年3月6日,消费者曹女士向迁安消协高新区分会申诉:2017年2月6日中午,由于家里地暖分水器崩裂,致使木地板、家具、墙壁纸等多处被水浸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她曾多次找到商家要求赔偿,但商家在现场勘查后只答应赔偿一部分,双方在协商一月后未果。受理了曹女士的申诉后,工作人员于当日上午到消费者家里勘察了解情况,基本确定了损失程度大概在10-15万左右;当日下午又找去经营者商店进行调查询问,核实情况。于2017年3月8日组织双方就赔偿额度进行调解。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本着对双方负责的态度,经过耐心细致的说服,宣讲法律法规,劝解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最终达成协议,由商家一次性赔偿消费者曹女士各种经济损失十三万元(130000元),别无其他争议。对此结果双方非常满意。案件七:奶粉勺子起纠纷,消协维权促和解消费者曹某于2017年2月28日在唐山某超市为自己的新生宝宝购买了4桶某品牌2段奶粉,由于导购人员的失误,将容量大于该2段奶粉的奶粉勺给予消费者,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按照说明上标注的30ml水配一勺奶粉的比例为孩子冲奶粉,孩子饮用近两个月的时间内,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便秘、腹泻相互交替的现象,对此情况消费者以为孩子身体方面出现了问题,多次带孩子去唐山妇幼保健院就诊,经过医生反复检查,均未确定明确的病因,但多位医生提到了孩子肠功能紊乱,消化不良,怀疑与喝的奶粉有关,同时,消费者先后在医院、药店、孕婴店、网上为孩子购买了多种药品及保健品服用,也未见明显改善。直到4月23日,消费者再次去商场买同款奶粉时,发现这次导购人员给的勺子比之前的要小,经过再三追问,导购人员承认之前给错了,消费者回去后用小勺给孩子按照规定比例冲奶喝了一段时间后,孩子症状改善,大便逐渐正常,消费者确定孩子的病因就是奶粉过浓导致的。事后消费者找到商场进行索赔,商场又找到厂家,但就赔偿问题一直未能协商一致,于是消费者来到唐山市消协进行了投诉。消协受理后,对事情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确定消费者情况属实,于是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依据《消法》有关规定,消协工作人员认为消费者由于缺乏专业知识,不知道奶粉配比应当使用的勺子大小,只能按照产品说明来操作,所以消费者本身没有过失,而商场导购人员作为专业人员,有义务有责任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符合标准的商品和服务,由于其提供了不标准的勺子,以至于孩子喝的奶粉浓度过大,虽然医院没有明确说明孩子的病因就是喝了过浓的奶粉,但从实际情况看孩子病因与奶粉浓度有直接关系,所以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此说法,商场负责人表示认可,愿意承担消费者合理的支出损失,最终,在消协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由经销商对消费者进行了经济补偿,使问题圆满解决。案件八:商家违约拒退货,消协依法助维权唐山消费者匡某于2017年6月24日在唐山某家具商场订购了一套家具,其中包括床、床头柜和衣柜,当时双方约定8月10日前送到,消费者便先交了20000元的定金。而8月10日当天,经销商只是将订的床送了过去,其它的都没到货,而且床送到后消费者发觉异味很大,于是找到经销商提出退货要求,经销商拒绝退货,然后消费者又找到商场的负责人反映此问题,要求退货,但商场在与经销商协调后答复依旧,消费者对如此答复非常不满,于是来到唐山市消协进行投诉。消协受理后,消协工作人员找来商场负责人及经销商,对消费者反映的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经销商认为已经送到的床没有质量问题,不能退,其它没到货的商品可以退货,但是消费者不同意这一说法,认为订购的家具为整体套系,风格一致,不可能单留一张床,同时床的异味也很大,所以坚持要求全部退货,双方对处理方案各执一词,使问题一度陷入僵局。面对这种情况,消协工作人员又反复多次与商场负责人及经销商进行沟通,对其说明有关床异味的问题,依据《消法》规定,商家对床是否合格负有举证责任,不能一说了之,应由其委托质检机构质检并出具相应的质检报告,否则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换一个角度说,消费者订购的是整套家具,做工和风格是一致的,因为商家原因导致不能全部到货,消费者留其中一张床有什么用?这就达不到购买整套家具的目的了,所以于情于理都不合适。最终在消协工作人员的劝导下,商场同意了消费者的退货要求,为消费者退了全部定金,使问题圆满解决。案件九:手镯有瑕疵,消协助换新消费者张女士于2017年2月14日到唐山某商场购物,当时正值情人节,商场搞活动黄金饰品打折,消费者觉得很划算,就挑中了一款带镂空文字的金手镯,一共花了7500元。佩戴二十多天后,消费者起床时手镯突然断了,消费者马上找到商场专柜协商,要求换货。但商场专柜的负责人看了后表示无法换货,只能焊接修复,或者按照旧金回收价回收,折现后消费者再补差价换新款,赵女士对这个解决方案不满意,认为焊接修复的话会有焊点存在,影响美观,加钱换新也无法接受,刚买了二十多天的手镯自己一直精心佩戴,还要花好几百才能换货,心理接受不了,双方协商未果,于是消费者来到唐山市消协进行投诉。消协受理后,及时找来了商场的负责人了解情况,经过查看,发现手镯断裂的部位位于手镯镂空文字的连接处,由于镂空的文字很大,导致手镯边缘的连接部位非常细,就是在最细的地方发生了断裂,对此情况,消协工作人员对商场的相关负责人摆事实讲道理,指出这款手镯的制作工艺存在瑕疵,如此细的连接再加上黄金这种材质比较软,消费者即便精心佩戴也会非常容易损坏,所以经营者应当按照《消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于消协工作人员的说法,该负责人也表示认同,最终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由商场为消费者更换同款手镯解决,消费者表示满意。案件十:问题农药祸薯秧,消协出面获赔偿2017年10月25日,乐亭消协接到消费者投诉。消费者于9月底从乐亭县某农药店购买农药用于红薯种植,但使用后造成红薯腐烂秧的情况,给消费者造成了不小的经济损失。找到药店协商,药店拒不承认农药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只好找到乐亭消协讨说法。这是一起典型的涉农投诉案件,乐亭消协接到投诉后立即与消费者去现场堪查,情况与消费者描述一致。随后,工作人员当即找到药店负责人进行调解,向其讲解相关法律法规,最终商家同意为消费者一次性赔偿经济损失40000元整,使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案例简介】2016年5月,消费者刘先生在“天猫网”某网店花29.9元购买了一件正在搞“仅此一天”促销活动的窗帘,事后发现该窗帘的宣传页面连续数天使用了“仅此一天”的宣传用语,于是刘先生向绍兴市12315中心投诉。 【处理结果】经调查,发现该网店不仅连续使用“仅此一天”的促销宣传用语,且同一规格产品的促销价与平时售价相同。商家与消费者刘先生自行协商,补偿刘先生500元。绍兴市市场监管局袍江分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查处,认定当事人行为构成虚假宣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责令其停
【案例简介】2016年5月,消费者刘先生在“天猫网”某网店花29.9元购买了一件正在搞“仅此一天”促销活动的窗帘,事后发现该窗帘的宣传页面连续数天使用了“仅此一天”的宣传用语,于是刘先生向绍兴市12315中心投诉。 【处理结果】经调查,发现该网店不仅连续使用“仅此一天”的促销宣传用语,且同一规格产品的促销价与平时售价相同。商家与消费者刘先生自行协商,补偿刘先生500元。绍兴市市场监管局袍江分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查处,认定当事人行为构成虚假宣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责令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同时做出罚款3600元的处理。
消费者维权方式:1、私下协商;2、和解纠纷;3、进行投诉;4、请求调解;5、申请仲裁;6、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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