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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商家遭投诉损失3000万

  作者:肖钦   2019-11-27 09:08

来源:妙达CCTV早七点

主编 :康新武采编:丁蒙责任编辑:何平

双11狂欢结束,双12血拼在即,值此期间,由最高人民法院影视中心、人民法院报社、中国教育电视台联合出品,康新武团队执导制作的《恶意投诉的代价》在2019年11月26日晚七点半播出。节目讲述的是淘宝商家之间的商标权纠纷,让我们一起走进本期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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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店铺反复被投诉

商家起诉维权

2016年12月份,王磊(化名)经营的淘宝店铺在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遭到投诉,但是没想到,就在王磊提供材料申诉成功的几天后,他的店铺再次遭到投诉人发起的反申诉,这直接导致了王磊店铺被淘宝公司降权处理,损失严重。后来,淘宝卖家姜海(化名)因为售假,被四川警方立案侦查,发现其私刻的印章与投诉中所使用的印章一致。2018年9月份,王磊将姜海起诉到杭州互联网法院。

恶意投诉的主体如何被认定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姜海指出,恶意投诉的主体是邮箱,而涉案邮箱并不能证明是归其所有。法官通过调查,并向第三人淘宝公司核实了情况。首先,涉案邮箱并非权利人官方邮箱;其次,投诉材料中加盖的权利人印章与四川警方缴获的姜海私刻的印章一致;涉案邮箱注册时使用的手机号码与姜海在法院留下的手机号码一致。最终,法院认定姜海为被控投诉的主体。

真假难辨 到底谁是侵权人

针对原告王磊和被告姜海的说法,主审法官认真审核了双方证据后发现,原告方提供的只是投诉前后销售额的对比变化,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关于本案民事责任承担的问题,侵权责任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都有明确的规定,关于侵权的损失,首先是按照实际损失来计算,实际损失没有依据的话,是按照侵权获利来计算。然而,对于被告方的侵权获利,原告方也没有拿出证据,到底谁才是真正的侵权人?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存在

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姜海作为同业竞争者理应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诚信经营,但其明知自己不具有投诉资格,且不能证明被投诉产品存在侵权的情形下,依然通过变造权利凭证对原告进行恶意投诉,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准则,损害了原告正当商业利益,应当对这种恶意投诉行为及时制止、依法严惩。

遭遇被投诉的商家损失可观

原告方反映,自从被投诉,店铺损失高达三千万元,但是通过对被告获利状况的了解,最终将金额定在八百万元。而被告却认为,投诉并非造成原告店铺损失的唯一原因。法院通过审理认为,原告没有提供实际损失的证据,也没有提供侵权人侵权获利的证据。所以本案应该适用法定赔偿。同时,2019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引入了惩罚性的赔偿机制,最终法院判定被告赔偿原告210万元。

淘宝商家遭到恶意投诉,投诉主体难以认定;不正当竞争引纷争,是海外直邮的正品,还是涉嫌走私?商家店铺损失巨大,赔偿责任如何划分?一场因恶意投诉引发的纠纷,法院究竟会作出怎样的判决?今日19:30《法治天下》为您讲述《恶意投诉的代价》。

法官寄语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正当的侵权投诉本身是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一种体现,但是如果恶意利用投诉机制甚至伪造、变造权利依据以发起投诉,不仅破坏正常的竞争秩序,也损害了同行业竞争者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规制,行为人也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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