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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宁服务市场开票规则

  作者:肖钦   2019-09-24 10:05

一、销售收入、佣金结算及开票

1、服务商通过平台销售服务产品,用户通过平台支付的服务产品的对价即为服务商的销售收入。服务商同意,其销售收入由苏宁统一代收,并由苏宁定期与服务商进行结算。

2、服务商本月产生的销售收入,苏宁于下月的15日之前向服务商出具对账单,服务商确认无误后,苏宁于五日内将相关款项付至服务商易付宝账户。服务商同意,双方结算数据以苏宁服务平台记录的数据为准。

3、服务商同意,苏宁有权自代收的服务商销售收入中直接扣除服务商应缴纳的佣金等费用以及依据主合同服务商需要向苏宁或苏宁关联公司支付的其他款项。

4、服务商应当依照销售应用所产生的全部销售收入入账确认营业收入和自行缴纳税费,服务商应依法为用户开具发票。

5、服务商就其所缴纳的佣金要求苏宁开具发票的,应提前向苏宁提出申请,苏宁收到申请后30日内向服务商开具发票并寄出,发票邮寄过程中毁损灭失的,其风险由服务商承担。且当年所有开票申请最迟需要在次年1月31日前向苏宁易购提交并经苏宁易购审核同意,否则苏宁易购有权不予开具发票。

二、结算和开票的其他约定

1、结算必须以苏宁实际收到用户付款以及被确认销售收入为前提条件。

2、服务商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法律主体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服务商需要提供真实的主体身份信息,法律要求的软件或服务业务相关资格文件(具体依照应用的业务范围评定)等文件,服务商应开通以其企业为真实用户的易付宝账户用于收款。如果不具备上述条件,则苏宁有权拒绝结算及开发票。

3、服务商确定收款易付宝账户后不得更改,如有更改或易付宝账户失效导致收款失败的责任由服务商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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