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闺蜜说《电子商务法》通过后微商就合法了要去做微商,该怎么劝她?

栏目:微商   时间:2019-09-04 15:02
闺蜜和我一样都是90后,现在是个2岁娃的妈,她老公在外面工作她自己基本就是全职太太,之前就想做微商,被我给劝住了。 最近不知道从哪得来的消息,说是微商就要合法了,在不做就迟了,还丢给我这个图 和她认识十几年了,不想让她陷进去,我该怎么劝她?? ---修改分割线--- 感谢有知友提到这个《电子商务法》,修改下题目表述更明确点闺蜜说《电子商务法》通过后微商就合法了要去做微商,该怎么劝她?
[ 标签:电商法微商 ]

  • 全部评论(20
  • 1楼
    Three诗睿 2019-09-05 01:02:51

    这个事情跟《电子商务法》还真是没有多大关系,即使《电子商务法》不存在,微商也是合法的,可以受约束于《合同法》《民法》等法律规定。


    一般来说,法律的出现,可能更多的是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对商家来说,只会限制更多,而不会更加赚钱,虽然是一个法律从业者,但不得不说的是,绝大多数合法合规的事情,都没有在法律边缘试探的事情赚钱。

    因此,做不做微商,跟法律不法律的,应该是关系不大。


  • 2楼
    雪晶 2019-09-05 00:32:51

    参加二审稿意见征求会议的路过。


    说一些我的看法在某种意义上,我同意 @律匠Matt (系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的看法:电商法的立法首先应当改变的是立法思路而不是内容条款,电商法在主体框架已经成形的基础上,宜粗不宜细。

    从这个思路延伸开去,没必要将微商当作洪水猛兽,现在将微商纳入《电子商务法》的电子商务经营者范畴,这无疑是立法的进步。(法律框架的开放性,不排除对这种模式进行后续监管)

    注意,在《电子商务法》三审稿中对于微商之类的规定总结起来是:免除了零星交易者的工商登记义务,但不免除其纳税义务。

    对于一部规制电商领域的法律而言,其所做到的应是通过颁布施行来验证什么条款是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维护市场秩序的,什么条款是起到反面作用的,所以寻求面面俱到的思路并不一定正确。

    从这个角度而言,免除微商之类的工商登记义务,绝不意味着后续监管细则就不会跟进,何况现有法律对于微商之类所产生的侵权行为,也并非是处于无处置的状态。

    大家应当了解《电子商务法》是电商领域的特别法,某些事项未必受特别法监管,但是仍旧受到普通法规制。除此之外退而言之,后续相关部门还会依据电子商务的发展情况出台监管政策对法律文本进行填补。

    故而,担心微商之类的零星交易者不受《电子商务法》监管的确是一种真实的忧思,但个人认为就现有法律法规政策和司法实践而言,这种想法也极有可能是杞人忧天。

    多说几句想起了去年年末和 @崔毅 一起受邀去北大参加《电子商务法》(草案)二审稿意见征求会议。

    当时二审稿的亮点在于《电子商务法》的相应监管具有国际视野,那时候和邻桌笑谈立法者的眼睛开始不拘泥于国内了。观照本次三审稿的亮点亦何其多,比如限制了经营者利用大数据进行精准推广、搭售等行为(体现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再比如加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审核义务、安全保障义务等······

    同二审稿一样,这次三审稿远远不是结束,毕竟立法可能会滞后于社会发展,但并不意味着无所进步,请诸位对法律的进步保持耐心。


  • 3楼
    Memoyek 2019-09-05 00:02:51

    通过这个法真的不是为了多收点税吗?



  • 4楼
    咸鱼教主 2019-09-04 23:32:51

    看了很多回答,大多是支持题主劝的,但说实话,感觉这也属于大家抨击的“一刀切”吧?


    题主闺蜜甩给题主看的广告中,“利用业余闲暇时间开个网店,从事零星的小额零售”这个说法本身没有错。去年到现在,电商业内一直都在讨论社交电商的话题,因为它的爆发式增长真的太令人瞩目,尤其是拼多多上市,更让人看到了基于微信生态的社交电商的前景。可以说,至少在这两年之内,微信卖货依然属于红利模式。

    从个人来讲,小微型的创业也越来越成为趋势。最近“斜杠青年”的概念不是很火吗,连身处8小时工作制里的人都千方百计找副业、找兼职,给自己多一个出路和方向,在我看来题主的全职闺蜜至少理念上是跟得上环境变化的。

    当然,我也知道,题主和其他答主的反对点,大多是集中在“微商”上。因为早几年招代理、刷屏、疑似传销等黑点,现在稍微有点理智的人听到微商第一个反应就是远离。但之前我也说过,朋友圈卖面膜的路径是没有问题的。

    首先,它不需要依靠像淘宝这样的大平台进行流量分配,而通过打造自己流量中心来销售自己的产品,这是对传统电商流量瓶颈的很大突破。另外,它还充分利用了社交时代最讲究的信任、口碑等元素,目标精确,更容易转化,也更容易留存复购。而直接面对消费者的形式,也让它降低了到消费者的交易成本,几乎是0成本传播,相对来说价格就更有操作空间。

    那么问题在哪儿?

    问题在各种微商厂家、产品代理、传销模式等等脏东西,在这些大boss根本不是想好好做电商,而是迅速赚一波就跑路。所以如果题主的闺蜜是想加入类似的产品厂家做代理,那必须拦,代理广告说得越玄乎越得拦。

    那应该怎么做?

    首先明确,微商只是基于微信来卖货,或是用朋友圈、或是用微店、或是组社群,具体什么途径有什么优势,应该怎么引流和维护内容太多,就不在这里说了。总之,不要把自己圈定在某某代理里,试图去找“靠谱代理”。说句得罪人的话,市面上的代理就没可信的。

    其次,找到自己的优势,确定卖什么。分析微信圈,看可以组织起来的用户都是什么类型,结合自身情况确定卖什么。实在没有经验、分析不出来的,水果、特产、零食、平价护肤美妆都是普遍性的热门类目。美妆护肤建议选取小红书、微博等社交平台上已经有一定口碑但又还算是小众的产品,用户寻求佐证的时候可以参考,千万别贸然卖些来路不明的国货,又陷进代理的坑。

    第三,找到货源供应链。这个货源可以是自有的,比如有农家亲戚,那可以选择开团水果,也可以是合作谈来的,比如进口的美妆护肤,可以选择和专业的供应链公司合作。当然,服务商坑也很多,简单说可以看资质、看授权、看样品,有机会再细说吧。


  • 5楼
    北疯 2019-09-04 23:02:51

    草案修改为: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草案增加规定,个人从事“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同时,增加规定:依照本法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

    这波操作,是要长出韭菜然后再割韭菜吗


  • 6楼
    猫-猫 2019-09-04 22:32:51

    真不知道你出于什么样的想法要去劝住别人做微商。你是怕她失败么?其实没接触过电商的基本会失败。如果你出于怕闺蜜受伤去劝阻,情有可原。另外,人做一件事会失败,除了运气,更大的原因都是自身原因(蓝海另算)。做事最重要的过程就是发现问题,搞定问题,自我提升,然后自然而然获得更多的资源。可能很多人想做微商真特么low,不体面,像骗子是吧?良品铺子开微店,不算微商么? 如果说那个人号和公众号的有很大的区别是吧?个人号的连接能力是公众号比不了的。如果是我,我可能是会想她这个项目怎么样,是不是骗子?如果可以做的项目,帮助她做好。做事总比,等,要,靠,好太多。

  • 7楼
    慎言 2019-09-04 22:02:51

    如果她不欠你钱,不借你钱,也不出去黄赌毒,就随她吧

  • 8楼
    平骧 2019-09-04 21:32:51

    微商的销售模式,大家都懂,就是不断找下级囤货。如果有不是的,请原谅我真的没见过。


    那么好了,这种方式,能挣钱吗?

    你需要先找到和你一样急着发财的人(获取流量能力)

    然后说服他买你的货(说服能力)

    还要培训他去说服更多人(教学能力)

    还要组织社群给人洗脑(组织能力)

    还要防止别的微商撬墙角(斗争能力)

    唯有具备这些能力,并且舍得花时间,你才能挣钱。

    相信我。如果你具有这些能力,去做个市局的局长,那是绰绰有余。

    你想想。一个局长,摆弄几百人,里外关系处理好让所有人都听他的,还要防止各种明争暗斗。

    只要你认为你能胜任一个局长的职位,那你就去吧,我绝不拦着你。


  • 9楼
    钟汉良的女人 2019-09-04 21:02:51

    既然题主提到电商法草案,我也来说几句吧。


    电商法草案对平台监管责任的过度强化,确实可能导致在平台开店的商家受到严苛管理,而不在平台开店、依靠社交网络野生野长的商家反而能够游离于法外之地。

    这是电商法立法和执行之间存在脱节的一个例证,但并不是这部法案最大的缺憾。目前的电子商务立法,更大的问题在于理论研究和顶层设计不够,没有能够用发展的眼光统筹考虑电子商务,而是陷入了对当下问题和当下热点的回应,有点“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意思。

    比方说,对于什么是电子商务行为,新草案的定义一直在变。二审草案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定义是: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自建网站经营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电子商务经营者。只考虑了自建电商网站以及在电商平台开店的商家,对于那些在非电商平台经营的商家——比如微商、直播平台的带货网红,则完全没有涉及。

    在社会的呼声下,三审草案对此进行了修补。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定义,增加了“通过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情形。微商和直播卖货由此纳入监管。

    这固然是一个重要进步,但也暴露了一个现实问题——电子商务立法可能赶不上电商业态的发展速度。微商和直播卖货肯定不是终点,如果出现新的形态,而立法的速度跟不上变化的速度,那么等法律正式出台之日便是过时之时。

    三审稿新增的表述“通过其它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固然能够涵盖很多新的电子商务形态,但依然限定在“线上交易”的范畴。恕我直言,这样的补充已经跟不上变化的速度。

    今天,所有的电商都在讲融合,所有的传统商业都要触网,所谓线上跟线下已经不是割裂的状态。就连我家门口的水果店,都支持线上app买单。如果我在家门口的百果园挑了一只西瓜,然后在百果园app付款,这算是线上交易还是线下交易?电商法管还是不管?再比如,我在肯德基用KFC微信商城点单付款,然后在窗口取餐,这算是线上交易还是线下交易?电商法管不管?

    不要说未来,即便是今天,我们的立法可能已经无法涵盖现实的复杂。

    未来,购物模式和生活模式的改变,还会不断丰富电子商务的内涵,拓展它的外延。作为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的第一部专门法律,显然不可能隔个一年半载就打次补丁。

    如果不能用发展的眼光统筹考虑电子商务,不能有一个顶层设计,电子商务立法永远都无法应对现实中不断涌现的新问题,只能是对已经出现问题的回应。

    就像我们今天做的这样——现实中出现微商,立法就赶紧把微商纳入监管;现实中出现直播卖货,立法就赶紧把直播卖货拉进来——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疲于应对。


  • 10楼
    北城紫英 2019-09-04 20:32:51

    脑子好的不用劝,人家会分辨清楚,想办法赚钱;脑子不好的也不用劝,劝了也没用。


    我一个不太熟的熟人,做微商,卖纤体梅,给我一包,说如果吃得好,帮她卖一下,我尝了一颗,酸酸甜甜,当零食吃,一下子吃了好几个,结果拉肚子好几天,后来听别人说,这些里面都加了泻药。

    我男朋友还说,你帮她卖一点吧,她一下子囤了好几万货,都砸手里了,也挺不容易。我说人家再不容易,还能拿出那么多钱囤货,你能拿出来几万囤货吗?闲的蛋疼同情心泛滥。


说点什么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