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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1日《电商法》实施第一天,依然有很多人在朋友圈发广告,要如何举报这些人呢?

栏目:国内电商   时间:2019-05-17 15:24


2019年1月1日《电商法》实施第一天,依然有很多人在朋友圈发广告,要如何举报这些人呢?
[ 标签:电商法实施 ]

  • 全部评论(11
  • 1楼
    G国强哥 2019-05-17 20:54:30

    电商法是针对三无产品而言,好朋友在微信卖货打广告一定是她们认为靠谱才推荐,这非常积极向上,有时候还能看看相关信息也挺好,总比那些每天分享游戏链接、阿弥陀佛的强,没必要排斥,谁乐意发嘛发嘛还得跟你打招呼,你怎么不去管管淘宝京东全是广告



  • 2楼
    北部湾蛋定哥 2019-05-17 20:24:30

    朋友圈发广告都不行了吗,街上的广告单呢,广告牌呢,电视上的广告呢



  • 3楼
    杨亮yanchen 2019-05-17 19:54:30

    朋友圈发广告,就要举报。1、证明你的微信太烂,什么人都有。2、既然加了的朋友,产品的广告也是信息的一部分,对你无益的,你可以选择滑过不看。3、总比电视插播广告强多了,没得选择。



  • 4楼
    傅小雪1 2019-05-17 19:24:30

    袁隆平做的最错的,就是让这个提问的吃的太饱了



  • 5楼
    一手黑料解密 2019-05-17 18:54:30

    第一:同行间的自相残杀罢了,实力派都在坐山观虎斗!第二:三年以上的实力从业者都不会主动去添加别人好友,道路很简单没有消费水平的人加来干嘛微信好友也是有上限的好不好!第三:很多人反感人家在朋友圈发广告那又为什么不拉黑不屏蔽,说明你也有需要人家帮忙的时候嘛!第四:回去好好拜读《电商法》不要问我为什么,只是看不惯有些人只会道听途说!



  • 6楼
    马来西亚东革阿里燕窝 2019-05-17 18:24:30

    提这个问题的人思维有问题,现在全球大企业裁员,经济不好,人家靠自己努力赚家庭生活费用,不给社会增加负担,只要不害人坑人诚信销售,你干嘛要去断人家的生活来源。有本事像崔永元一样去举报那些贪心的大鱼



  • 7楼
    今夜情为证aaa 2019-05-17 17:54:30

    如果这样都举报的人真的和辣鸡人渣没什么区别?首先在网上卖东西的都是没钱的 有钱谁去卖?再说你确定别人卖假货你举报是应该的 大部分人都是攒些零用钱而已 还被你举报?是杀人还是放火了? 穷人去为难穷人?规范化是好事 但也不能把别人赶尽杀绝吧 难道都把别人赶尽杀绝去犯罪?都是靠自己能力去做事而已 再说微信朋友圈谁的朋友圈不是主要都是发广告的如果这样心理的人那你是永远没有朋友的…因为你心胸太狭窄…



  • 8楼
    孙洪鹤 2019-05-17 17:24:30

    其实举报的更多是同行举报,因为同行举报的更专业,还有就是专业打假的,对于消费者而言,可以通过网络举报平台(查百度)还可以打当地的举报电话,比如12类开头的举报电话,这些举报渠道都是:凡举报都必须要给答复,平台举报一般是15个工作日内;举报时可以凭截图、录音、相关文字;


    腾讯现在的举报功能并没有放开,因为腾讯也顾及利益,如果把当时的朋友圈直接的举报端口打开,那腾讯就会成为最大的投诉举报平台了,最简单的一点:那时的微信用户至少减少三分之一,而且全部是商家,所以腾讯怕,怕什么?商业利益。就凭这一点,腾讯的那些打假呀,管理虚假的口号全是宣传标语而已,不敢动真恪的,不信你把朋友圈的直接举报端口开了?省得让网友点击-点击,然后截图几张,又截留言,然后再点击分类的,这就是“将简单的事情复杂了,就是让你费事”你直接在每条朋友圈打开举报功能,不就完事了吗?什么时是电商法的真正落实时,那就是腾讯举报平台的真正开放之时。




    我是孙洪鹤,《新商业大智慧》创业教科书主编,孙洪鹤每天都给大家分享教材的短视频,每天都有更新,大家可以关注孙洪鹤。


  • 9楼
    心情保温杯 2019-05-17 16:54:30

    《电商法》颁布实施是为了规范电子商务的秩序,引领这个新行业更好的发展,而不是说要禁止在朋友圈发广告,而是要杜绝虚假宣传和假冒伪劣,以期待更好的维护消费者的权利。


    《电商法》的颁布实行,不仅代表着微商行业可以名正言顺的合法经营,被政府和大众认可,还代表微商行业将更好的受到法律保护。

    第十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第十五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第十八条


    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电

    子商务经营者向消费者发送广告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其中第十条其中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除非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无需许可的便民劳务合同及零星小额交易活动。通过搜集资料,可以得出“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可按以下标准判断: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500元(具体标准按照各省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财政部关于修改<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由此可见,朋友圈里的那些做微商发广告的,只要数额没有到达规定登记注册的数额,平时所发的广告不是虚假广告,商品也是货真价实,那么人家就有权利在朋友圈发广告做生意,而不是一刀切把老百姓的商路堵死。

    所以,即使《电商法》实施,人家正规经营发点广告还是可以的,你举报也是没有根据的。


  • 10楼
    寒石冷月 2019-05-17 16:24:30

    题主看来除了要学透《电商法》外,还得学习一下新《广告法》,否则,你可就很容易闹笑话了。就如你这个问题提的,在朋友圈发广告,只不要涉嫌虚假广告,那是不违法的,任何人都可以发。但是如果发的是假广告,卖的是骗人的商品,那举报才能合理与合法。


    但是问题来了,举报给谁?你得找到庙门啊,否则,你给那些根本不去依法进行市场违规行为查处单位,那不是泥牛入海嘛。因此说,要好好学习,才能把《电商法》学透,想做一个伸张正义之人,如果什么也不懂,那只能引来笑话。

    不过,随着《电商法》的出台,倒是有可能催生出新的一批打假生力军,或许这也是一个新兴的“热门”职业呢。因为在微信朋友圈里,到处都是卖产品的微商,很多人卖的都是假冒伪劣产品。如果你有这个时间,你有这个能力,去打假吧。

    《电商法》出台后,消费者权益到底能否得到保护,还需要静观。因为法的落实需要执法部门来完成,如果执法部门果真能动真格的,那将会是一场规模不小的打假战役呢。


说点什么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