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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局:日常不要求平台报送网店经营数据

  作者:肖钦   2019-03-29 14:51

今年1月1日,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对于不少网店卖家担心的数据报送问题,3月22日,东莞市市场监管局联合东莞市税务局,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电子商务法》问答”(以下简称“电商法问答”),明确表示非因调查个案的需要,市场监管部门不会要求平台进行报送网店经营数据。

东莞市市场监管局在电商法问答中表示:“《电子商务法》要求平台报送经营者主体身份信息。网店经营数据涉及稳私信息、商业秘密,非因调查个案的需要,市场监管部门不会要求平台进行报送。对于出于调查个案的需要,要求平台报送网店经营数据的,市场监管部门将遵循合法、适度的原则,并制订严格的保密措施。”

这份电商法问答,还回应了很多网店卖家对于电商法实施所存在的疑虑。如在大家普遍关心的网店登记问题上,东莞市市场监管局指出,网店是否需要办理登记,由商家根据自身实际经营情况客观判断,也可咨询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个体工商户可以使用网络地址作为经营场所申请,由常住地所在登记机关登记。

而对于不少商家担心的税收政策调整问题,东莞市市场监管局明确表示,《电子商务法》并没有对网店税收问题进行规制,也没有调整相关税收政策;有关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及其他涉税(费)问题仍按现行税(费)征管规定执行。

除上述问题外,东莞市市场监管局还回答了有关电商法追溯的问题:《电子商务法》对该法生效以前的行为,不会进行追溯,不会用今天出台实施的法律,去约束昨天的行为;对职业投诉举报现象,东莞市市场监管局也作出表态,要有效甄别职业索赔、职业举报的牟利团伙,建立投诉举报异常名录,合理界定企业经营责任,严厉打击敲诈勒索行为。

据了解,这是全国第一份由市场监管部门发出的有关电商法相关问题的解读。

以下为东莞市市场监管局《电子商务法》问答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于2019年1月1日生效。该法的立法宗旨是,营造更加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促进我国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最近,我们收到了很多咨询,广大网络商家朋友们希望就有关问题进行答疑解惑。对此,东莞市市场监管局联合东莞市税务局就大家集中关心的几个问题,作一些说明。

1、网店是否需要登记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的规定,除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外,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市场监管总局于2018年12月4日发布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个体工商户可以使用网络地址作为经营场所申请,由常住地所在登记机关登记。

网店是否需要办理登记,由商家根据自身实际经营情况客观判断,也可咨询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2、营业执照的适用范围和登记方式

营业执照在淘宝、有赞、微店、朋友圈等各种电商平台或经营场景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明确限制的除外),通过互联网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在遵守《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方面的要求是一致的。关于登记方式,许多地方都推出了登记便利化措施。如,东莞市推出了全程电子化网上登记+集群注册的登记模式,应用e签宝的人脸识别技术为自然人网店进行登记提供便利。东莞市深化商事制度综合改革试点试验基地电商虚拟园区,打造网店聚集高地,东城街道政府出台了实施免费登记托管、税收奖励等系列优惠鼓励网店申请营业执照的政策,一次也不用跑。有需要的朋友,可以登录东莞商改基地为此专设的网站进一步咨询(网址:ooinn.com.cn)。

3、关于住宅是否可以作为住所进行登记

可以作为经营者的住所登记,不能作为经营场所。

《意见》指出,以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仅可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改变其住宅房屋用途用于从事线下生产经营活动并应作出相关承诺。因此,网店经营者可以在住宅内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但不可以将住宅作为从事线下经营的场所。

4、税务问题

《电子商务法》并没有对网店税收问题进行规制,也没有调整相关税收政策。有关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及其他涉税(费)问题仍按现行税(费)征管规定执行。

5、恶意职业投诉举报问题

恶意举报投诉问题已经引起立法、司法、行政部门的关注,一些地方已经率先出台政策进行遏制,许多法院作出对恶意索赔行为不予支持的判决,上海等地出台行政指导意见。东莞坚持宽松有序监管,扶持电商行业高质量发展。2018年11月,东莞市政府出台了《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扶持非公有制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东府〔2018〕139号),对严重困扰广大电商经营者的恶意投诉举报,提出了要有效甄别职业索赔、职业举报的牟利团伙,建立投诉举报异常名录,合理界定企业经营责任,严厉打击敲诈勒索行为。

经市政府同意,东莞市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印发《关于有效应对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扶持非公有制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东市监〔2019〕47号),对于实施调查前已自行整改或已主动消除影响,并且违法行为情节较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责令改正,不予行政处罚。我们也希望,广大商家在经营活动中,要注意加强学习,不断强化法律意识。

6、《电子商务法》的追溯问题

《电子商务法》对该法生效以前的行为,不会进行追溯。通俗地讲,就是不会用今天出台实施的法律,去约束昨天的行为。

7、数据报送的问题

《电子商务法》要求平台报送经营者主体身份信息。网店经营数据涉及稳私信息、商业秘密,非因调查个案的需要,市场监管部门不会要求平台进行报送。对于出于调查个案的需要,要求平台报送网店经营数据的,市场监管部门将遵循合法、适度的原则,并制订严格的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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